[{"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4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2-049",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49,"single","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 A 車為強制執行，法院於 101 年 9 月 15 日上午 10 時執行查封 A 車，經甲同意，將 A 車交由乙保管，乙於當日下午將 A 車出售交付予不知情之丙，並約定翌日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移轉過戶，法院於翌日始發函通知車輛監理機關禁止該車之移轉過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法院將禁止 A 車移轉過戶通知函送達於車輛監理機關時，始發生查封效力","A 車已交付丙占有，甲應先訴請丙將該車交還乙，始得對該車繼續執行","乙、丙就 A 車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對甲不生效力","丙係善意受讓 A 車，仍可取得該車所有權，故不得對該車繼續執行","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動產查封後債務人移轉查封物之效力，及第三人占有時之處置。\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本題執行法院已於 101 年 9 月 15 日上午 10 時查封 A 車，乙於同日下午將 A 車出售並交付予丙，移轉行為在實施查封之後，依該項對甲不生效力，甲仍得繼續執行。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強制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就依法應登記之財產權，定有執行法院為強制執行時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該通知是查封之後的登記程序；而查封效力之時點依《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為實施查封後，本題查封已於 101 年 9 月 15 日上午 10 時實施，通知車輛監理機關並非查封發生效力之要件。\n(B) 依《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3 項，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甲毋庸先訴請丙將 A 車交還乙。\n(C) 乙於查封後將 A 車出售並交付丙，依《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對債權人甲不生效力，執行程序得以繼續，本選項為正解。\n(D) 善意受讓為動產物權變動之制度（其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惟《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就查封後債務人所為之移轉行為，已定其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須已實施查封，本題於 101 年 9 月 15 日上午 10 時查封 A 車。要件二是行為人須為債務人，本題為乙。要件三是行為態樣須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本題乙將 A 車出售並交付丙。要件四是效果，依《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對債權人不生效力。\n【記憶點】《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的時點寫的是「實施查封後」，本題乙是在查封同日下午才出售，這個移轉對甲不生效力。","查封的效力可以分成三個層次來記。第一層是對查封物本身，《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第二層是對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所採的是相對無效的立法：債務人所為的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的行為，並非自始絕對無效，而是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故在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該行為仍有其效力，只是不能拿來對抗執行債權人。第三層是對第三人的占有，《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3 項規定：「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該項使債權人不必另行提起訴訟即可排除妨害。\n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陷阱有兩個。其一是查封效力的發生時點：法院於 9 月 15 日上午 10 時實施查封，翌日才發函通知監理機關禁止過戶，若把通知監理機關當成生效要件，乙、丙的買賣就會落在查封之前，答案將完全翻轉；而條文所寫的是實施查封後，通知登記或管理機關的作用在於對外公示與防杜過戶。其二是善意受讓：丙不知有查封而受讓交付，看似符合動產善意受讓的外觀，惟相對無效的設計，正是為了使查封的保全功能不因債務人事後處分而落空。\n保管人的安排也值得一併記住：本題 A 車經甲同意而交由乙保管，乙因而取得的只是保管人的地位，並未因此回復其對查封物的處分權限，這正是選項 (C) 得以成立的前提。至於受讓人的救濟，《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丙若認其取得之權利足以排除執行，其途徑是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而非由債權人先去對他起訴；此外，《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該條處理的是查封標的自始非屬債務人所有的情形，與本題查封後才被移轉的事實並不相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以查封後的設定抵押、出租、讓與等行為測驗相對無效的射程，或以第三人異議之訴與執行法院依職權排除占有的分工為問。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2-048",48,"關於拍定人何時取得拍賣不動產之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2-050",50,"債權人甲聲請執行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債權，經法院核發執行命令，丙置之不理，亦未於法定…",{"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2-047",47,"甲聲請查封牙醫師乙診所之醫療設備一套及乙之房屋一間後，該醫療設備已經拍賣完畢，價金並…",{"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2-051",51,"關於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2-046",46,"甲以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乙為強制執行。如乙未合法收受該支付命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202-052",52,"甲訴請法院判決命被告乙將樓梯間上鎖之鐵門拆除，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甲聲請強制執行。下…",[],{"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債權人甲聲請執行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債權，經法院核發執行命令，丙置之不理…",70,178944544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