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5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2-050",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50,"single","債權人甲聲請執行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債權，經法院核發執行命令，丙置之不理，亦未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法院所發為收取命令時，甲得聲請逕向丙為強制執行","法院所發為移轉命令時，甲不得聲請逕向丙為強制執行","法院所發為支付轉給命令時，甲得聲請逕向丙為強制執行","無論法院所發為何種命令，甲為向丙為強制執行，僅得對丙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後為之","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三人未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給付時，債權人得否逕向其執行。\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2 項規定：「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丙既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為給付，甲即得依該項聲請逕向丙為強制執行，毋庸另行取得執行名義。選項 (D) 與該項文義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法院所發為收取命令時，第三人應向債權人支付，丙未支付即該當《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2 項所稱未支付債權人，本敘述正確。\n(B) 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2 項，移轉命令使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第三人並非依執行命令為支付，不在《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2 項所描述之範圍，本敘述正確。\n(C) 法院所發為支付轉給命令時，第三人應向執行法院支付，丙未為支付即該當《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2 項所稱未交付執行法院，本敘述正確。\n(D) 《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2 項既已賦與債權人聲請逕向第三人強制執行之途徑，本敘述稱僅得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後為之，為錯誤之敘述。\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標的須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本題為乙對丙之債權。要件二是第三人未於接受命令後十日內聲明異議，本題丙置之不理。要件三是第三人亦未依命令為支付或交付，本題丙未為給付。要件四是效果，依《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2 項得逕向丙為強制執行。\n【記憶點】第三人不理執行命令又不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2 項給債權人的是「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對於債務人之金錢債權的執行，程序上分成扣押與換價兩段。扣押見《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換價則見《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該項所列的三種命令效果並不相同：收取命令使債權人取得代債務人收取的權能，支付轉給命令使第三人向執行法院給付再由法院轉給債權人，而移轉命令則使該債權本身移轉於債權人。\n第三人的防禦手段見《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債權人若認其異議不實，依《強制執行法》第 120 條第 2 項得於收受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為起訴之證明。第三人若既不異議又不給付，《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2 項即賦與執行法院逕向該第三人強制執行的權限，此時執行命令實質上發揮了執行名義的功能；而《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3 項並保留第三人以第 1 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的救濟途徑，使其權利不致完全喪失。\n本題的辨別重點在於三種命令與《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2 項文字的對照。該項所描述的違反狀態，是第三人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未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收取命令與支付轉給命令都會使第三人負有這種給付義務，而移轉命令的效果是債權主體的變更，債權人取得的是債權本身，其後的實現須循一般債權的途徑。\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以第三人聲明異議的期間與效果、債權人起訴證明的期限為問，或以《強制執行法》第 115-2 條第 1 項第三人提存的機制設計選項。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2-049",49,"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 A 車為強制執行，法院於 101 …",{"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202-051",51,"關於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202-048",48,"關於拍定人何時取得拍賣不動產之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202-052",52,"甲訴請法院判決命被告乙將樓梯間上鎖之鐵門拆除，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甲聲請強制執行。下…",{"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2-047",47,"甲聲請查封牙醫師乙診所之醫療設備一套及乙之房屋一間後，該醫療設備已經拍賣完畢，價金並…",{"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202-053",53,"甲訴請乙交還其所有之貨車，獲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73},"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 A 車為強制執行，法院…",{"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4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