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5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202-054",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54,"single","債權人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之 30 日內，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嗣因所查封之財產不足以保全其債權，於超過 30 日後聲請再追加查封，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A":16,"B":17,"C":18,"D":19},"駁回聲請再追加查封","命債權人再提供擔保","令債權人再行聲請另一假扣押裁定","准許追加查封","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三十日期間之射程與追加查封之處理。\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該項所限制之行為，逐字是聲請執行。本題債權人已於三十日內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保全執行程序業已開始；其後因查封之財產不足保全債權而聲請追加查封，依實務見解係同一保全執行程序之續行，而非另一次聲請執行，不受該項期間之拘束。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之期間係就聲請執行而設，本題債權人已在期間內聲請，其後之追加查封為同一程序之續行，本選項所稱駁回並無依據。\n(B) 假扣押之擔保係由准許假扣押之法院於裁定中酌定，本選項所稱由執行法院命再提供擔保，並非《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所定之處理方式。\n(C) 本題假扣押裁定仍屬有效並已據以開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所定者為聲請執行之時限，本選項所稱另行聲請假扣押裁定，並非該項所定之方式。\n(D) 債權人既已於三十日內聲請執行，追加查封為同一程序之續行，法院應准許之，本選項為正解。\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時間限制，《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以收受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要件二是本題事實，債權人於三十日內已聲請執行。要件三是後續行為之性質，追加查封係在已開始之程序中擴張標的。要件四是效果，該期間不及於追加查封，法院應准許。\n【記憶點】《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卡住的是聲請執行這一步，本題三十日內已經聲請過，之後的追加查封是同一程序往下走。","假扣押執行有兩個時間上的節點，考生宜分開記。第一個見《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其用意在防止債務人先得知裁定而脫產；若送達前先為執行而事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2 項定其應撤銷執行，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第二個節點是三十日，其計算自債權人收受裁定時起算，逾期即不得聲請執行，立法目的在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保全，避免保全裁定長期懸而未決而使債務人的財產狀態陷於不安定。\n本題的爭點是第二個節點的射程。該項所寫的行為是聲請執行，也就是保全執行程序的啟動；債權人一旦在三十日內提出聲請並經法院開始執行，程序即已合法發動，其後在同一程序內因查封物價值不足而擴張執行標的，性質上是同一保全執行的續行，並非另一次啟動。若採相反的解釋，債權人為了追加查封就必須重新聲請假扣押裁定並再供擔保，與保全程序講求迅速有效的目的不合。\n與本題相關的還有假扣押查封的效力與範圍。《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查封範圍本應與債權額相稱，查封不足時追加、查封過多時撤銷一部，都是同一程序內的調整。至於款項的處理，《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規定：「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可見假扣押只保全而不換價，追加查封所擴張的也只是保全的標的範圍。\n裁定嗣後變動的處理，則見《強制執行法》第 132-1 條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以三十日期間之起算、送達與執行的先後為問。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3,67],{"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202-053",53,"甲訴請乙交還其所有之貨車，獲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202-055",55,"有關假扣押執行程序中應行提存價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202-052",52,"甲訴請法院判決命被告乙將樓梯間上鎖之鐵門拆除，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甲聲請強制執行。下…",{"id":61,"number":24,"year":6,"stem":62},"law-105-s0202-001","某公開發行公司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於審查某股東所提名之人選時，發現四位候選人有如下…",{"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202-051",51,"關於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5-s0202-002",2,"A 公司之章程並未載明得為保證，亦未有法令允許 A 公司可以為他人之保證人。甲、乙、…",[],{"id":49,"number":50,"stem":73},"甲訴請乙交還其所有之貨車，獲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id":53,"number":54,"stem":55},70,178944544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