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202-05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202-055",105,"105110","20160806","s0202","commercial",null,55,"single","有關假扣押執行程序中應行提存價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假扣押之動產有價格減少之虞，執行法院依職權拍賣所得之價金，應提存之","執行法院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假扣押，命第三人交付之金額，應提存之","假扣押之土地經政府依法徵收者，徵收機關送交法院之補償金，應提存之","假扣押之財產經他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假扣押執行中應行提存價金之規定，及對金錢債權假扣押之執行方法。\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35 條規定：「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假扣押之目的在保全將來之執行，故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假扣押時，執行法院所發者是禁止處分與禁止清償之命令。選項 (B) 稱命第三人交付之金額應提存之，與該條不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規定：「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本敘述相合。\n(B) 《強制執行法》第 135 條就對於債權執行假扣押所定者，是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本敘述所述之命第三人交付金額與之不符，為正解。\n(C) 《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規定：「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補償金屬之。\n(D) 《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既就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定其應提存，本敘述與之相合。\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提存標的，《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所寫者為收取之金錢及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所寫者為動產拍賣之賣得金。要件二是對債權假扣押之方法，《強制執行法》第 135 條所寫者為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要件三是比對，(A) 落在《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C) 與 (D) 落在《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B) 與《強制執行法》第 135 條不合。\n【記憶點】對金錢債權的假扣押，《強制執行法》第 135 條寫的是「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而不是命第三人交付。","假扣押執行的核心特徵是只保全而不換價，本題四個選項都是圍繞這個特徵設計的。既然不換價，原則上就不會產生應交付債權人的金錢；但實務上仍有若干情形會使金錢流入執行法院，立法者因此設計提存作為過渡，把款項留在提存所，等本案執行名義成立後再行處理。\n《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所列的提存事由有兩種：一是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二是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前者涵蓋假扣押標的因法定原因轉化為金錢的情形，土地經政府依法徵收而由徵收機關送交法院的補償金即屬其例；後者則處理同一標的另有他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進入分配時，假扣押債權人尚無執行名義可受清償，故其應分配額先行提存。《強制執行法》第 134 條所處理的則是動產的緊急換價：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執行法院得定期拍賣並提存其賣得金，這是為了避免保全的財產在等待期間貶損殆盡。\n《強制執行法》第 135 條所處理的是對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的假扣押。該條所定的執行方法是分別發禁止處分與禁止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換言之，債務人被禁止收取或處分，第三人被禁止向債務人清償。選項 (B) 所稱之命第三人交付，並不是《強制執行法》第 135 條所定之命令內容，該條逐字所定者為「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形成一個看似合理而與條文不合的敘述。\n補充而言，《強制執行法》第 136 條規定：「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故查封的方法與一般執行相同；至於本案執行名義成立後如何接續，則回到金錢債權執行的一般程序。《強制執行法》第 140 條規定：「假處分之執行，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以假處分之執行方法與假扣押對照為問。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4,58,62,66],{"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202-054",54,"債權人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之 30 日內，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嗣因所查封之財產不足以…",{"id":52,"number":24,"year":6,"stem":53},"law-105-s0202-001","某公開發行公司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於審查某股東所提名之人選時，發現四位候選人有如下…",{"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5-s0202-053",53,"甲訴請乙交還其所有之貨車，獲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5-s0202-002",2,"A 公司之章程並未載明得為保證，亦未有法令允許 A 公司可以為他人之保證人。甲、乙、…",{"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5-s0202-052",52,"甲訴請法院判決命被告乙將樓梯間上鎖之鐵門拆除，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甲聲請強制執行。下…",{"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5-s0202-003",3,"發起人甲、乙、丙等人為設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A 股份有限公司…",[],{"id":48,"number":49,"stem":72},"債權人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之 30 日內，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嗣因所查封…",{"id":74,"number":75,"stem":76},"law-105-s0202-056",56,"Vivian agrees to buy and Kenny agree…",70,178944544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