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0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5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301-002",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2,"single","甲花錢僱請乙殺 A，支付前金，約定事成之後給付後酬，乙於砍殺 A 數刀之後，不忍 A 之幼子在旁哭求，遂召救護車，乙於救護車抵達之前，即行離去，A 因救護車即時救援送醫倖免於難。就甲所為之論處，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共同殺人未遂","共同殺人中止未遂","教唆殺人未遂","教唆殺人中止未遂","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出錢僱人殺人者的正犯與共犯定位，以及中止未遂的寬典能不能及於沒有參與中止的人。\n【正解理由】甲花錢僱請乙殺 A，自己並未分擔砍殺行為的實行，只是使乙萌生殺人決意，《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乙已著手砍殺而 A 倖免於難，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未遂犯罰之，甲即應論以教唆殺人未遂。乙召救護車而使 A 獲救，是乙個人因己意防止結果發生，《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所定的中止效力僅及於實際為防止行為的正犯或共犯，甲全程未參與防止，不能享有減免，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甲未參與砍殺行為的實行，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所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的要件。\n(B) 錯誤。除正犯認定有誤外，甲也不符《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要件。\n(C) 正確。甲是教唆犯，正犯乙著手而結果未發生，甲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2 項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即教唆殺人未遂。\n(D) 錯誤。中止未遂的減免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僅歸屬於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之人，不因共犯關係而一體適用。\n【涵攝步驟】要件一教唆行為：甲支付前金並約定後酬使乙生殺意；要件二正犯著手：乙砍殺 A 數刀；要件三結果未發生：A 經送醫倖免；要件四中止的歸屬：防止行為由乙所為，甲不與焉。\n【記憶點】中止的優惠只發給真正踩煞車的那一個人。","先處理正犯與共犯的分界。《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重點在共同實行，甲付錢與約定後酬雖然是犯罪的推力，卻沒有任何構成要件行為的分擔，也未參與現場的支配，因此落在教唆而非共同正犯。教唆犯的處罰依據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2 項：「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所以甲的罪名隨正犯乙的既未遂而定。\n其次是未遂與中止的層次。《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乙持刀砍殺數刀已屬著手，A 未死亡即為不遂。至於中止，《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條文把主體寫成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正是把中止的法律效果個別化，誰防止誰受益。\n本題的設計把兩層次疊在一起：乙符合中止的要件，甲則只符合未遂。若把中止當成犯罪本身的性質而非個人的減免事由，就會誤選 (D)。\n易混淆的條文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該項處理的是無身分者參與身分犯時的擬制，與中止的個別化屬於不同機制，兩者都涉及參與人間的效果分配，並列時要看清楚各自的適用對象。\n《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把本項與第 2 項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先就單獨犯規定中止，再把同一效果延伸到參與犯中實際防止結果的那些人，兩項的主體範圍不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僱主改成在場把風，測驗共同正犯的認定；或是把正犯改成因外力被迫停手，測驗是否還算因己意中止；也常反過來問乙的罪責，測驗中止未遂減免的具體效果。\n本題應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當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為準，上開各條在該版本均為現行文字。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7,51,55,59,63],{"id":45,"number":24,"year":6,"stem":46},"law-105-s0301-001","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有關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之合憲性問題，…",{"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5-s0301-003",3,"甲駕車於警察臨檢時，未停車受檢，加速逃逸。警員 A 乃騎警用機車追趕，即將追及之際，…",{"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5-s0301-070",70,"住在臺中市的甲，涉嫌在新北市某處非法製造槍、彈，經臺北地檢署 A 檢察官於 9 月 …",{"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5-s0301-004",4,"甲是書記官，承諾幫助受有罪判決人乙逃避刑事執行。在接受乙所贈送之 50 萬元後，交給…",{"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5-s0301-069",69,"甲乙夫妻感情不和，乙女乃結識丙男，進而同居生女，嗣甲找到乙、丙同居處，憤而同時同地一…",{"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5-s0301-005",5,"關於藏匿隱避人犯罪與頂替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24,"stem":69},"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有關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之…",{"id":48,"number":49,"stem":71},"甲駕車於警察臨檢時，未停車受檢，加速逃逸。警員 A 乃騎警用機車追趕，即…",1789445437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