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0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301-004",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4,"single","甲是書記官，承諾幫助受有罪判決人乙逃避刑事執行。在接受乙所贈送之 50 萬元後，交給妻子丙並告知實情，後來丙去購買黃金以掩飾來源。關於甲、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丙成立收受贓物罪","甲與丙成立收受贓物罪之共同正犯","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丙成立隱匿刑事證據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賄款是不是贓物，以及湮滅刑事證據罪的證據限於他人案件這一要件。\n【正解理由】丙明知 50 萬元是甲收受乙的賄款，仍拿去購買黃金以掩飾來源，等於把甲收賄案件的證據加以隱匿。《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該罪的證據限於他人的刑事被告案件，甲的案件對丙而言正是他人案件，丙因此成立隱匿刑事證據罪，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所稱贓物，依實務見解指因財產犯罪所取得之物；甲所收受的是賄賂，並非因財產犯罪而來，丙不成立收受贓物罪。\n(B) 錯誤。既然賄款不是贓物，甲、丙自無從就《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成立共同正犯，甲取得賄款也不是收受贓物的行為態樣。\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的處罰對象限於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甲處理的是自己收賄案件的證據，不在該條的處罰範圍。\n(D) 正確。丙非本案被告，其購買黃金掩飾 50 萬元來源，是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態樣：購買黃金掩飾金錢來源即屬隱匿；要件二證據關係他人的刑事被告案件：該款項是甲涉嫌收賄的物證，對丙而言是他人案件；要件三丙明知實情：甲已告知。\n【記憶點】自己的證據自己藏不罰，藏別人的才成罪。","本題把兩個罪的核心要件擺在一起考。第一組是財產犯罪的衍生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贓物罪的立論在於維持被害人對財物的追及可能，因此依實務見解所謂贓物必須是因財產犯罪而取得之物。甲的 50 萬元來自乙的贈與，甲所犯的是職務犯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該條保護的是公務的廉潔性，不是他人的財產，賄款因此不具贓物性質。\n第二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的證據犯罪。條文把處罰對象寫成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等於明文把被告自行湮滅本案證據排除在外，理由寫在條文的文字上，不需要另外推想。丙不是甲收賄案的被告，對丙來說甲的案件就是他人案件，因此丙的掩飾行為落入處罰範圍。\n要件拆解上，本題設下的陷阱有兩個。其一是把賄款誤認為贓物，其二是把甲交錢並告知實情的行為誤讀成教唆或共同正犯。甲把錢交給妻子並告知，就其本案而言仍是處理自己的證據，此時是否構成教唆丙犯罪，題目並未把它列為選項，作答時不必延伸。\n易混淆的是參與型態的判斷。《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若題目改成丙只是依甲指示保管現金而不知情，就要回到主觀要件重新檢視；本題丙已被告知實情且自行決定購買黃金掩飾，是自己實行隱匿行為，並非對甲的助力。另可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就無特定關係者所設的擬制規定，該項處理的是身分犯的參與問題，與本題丙自己成立一個獨立犯罪的結構不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犯罪所得換成竊盜贓款，此時贓物罪就有適用；或把丙改成本案共犯，測驗他人案件這個要件的判斷。\n本題應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當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4],{"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301-003",3,"甲駕車於警察臨檢時，未停車受檢，加速逃逸。警員 A 乃騎警用機車追趕，即將追及之際，…",{"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301-005",5,"關於藏匿隱避人犯罪與頂替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301-002",2,"甲花錢僱請乙殺 A，支付前金，約定事成之後給付後酬，乙於砍殺 A 數刀之後，不忍 A…",{"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301-006",6,"甲患有妄想性精神分裂症。一日幻聽症狀發作，耳邊傳來不詳人士要求甲持刀砍殺父親乙，甲遂…",{"id":62,"number":24,"year":6,"stem":63},"law-105-s0301-001","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有關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之合憲性問題，…",{"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301-007",7,"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罪質為何？",[],{"id":46,"number":47,"stem":70},"甲駕車於警察臨檢時，未停車受檢，加速逃逸。警員 A 乃騎警用機車追趕，即…",{"id":50,"number":51,"stem":52},70,1789445437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