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0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301-005",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5,"single","關於藏匿隱避人犯罪與頂替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對同一犯人，先予藏匿，復頂替應訊在後，僅成立藏匿人犯罪","對同一犯人，先藏匿之於前，復使之離境而隱避在後，僅成立藏匿人犯罪","犯人自行隱避，現行法並未以之為罪；教唆他人隱避自己，亦不成立隱避人犯罪之教唆犯","一行為而同時藏匿同案之數名共同被告，僅成立一藏匿人犯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藏匿人犯罪與頂替罪的罪數關係，各選項均為實務見解的整理。\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藏匿與頂替是兩種不同的行為態樣，行為人先把犯人藏起來，事後又出面頂替應訊，依實務見解是先後另行起意的兩個行為，應分別論罪而非包括為一個藏匿人犯罪，(A) 的敘述因此錯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先藏匿後頂替是行為態樣不同、犯意各別的兩個行為，依實務見解不能只論《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的藏匿人犯罪。\n(B) 敘述正確。藏匿與使之隱避同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所列的行為態樣，接續對同一犯人為之，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僅成立一罪。\n(C) 敘述正確。犯人自行隱避在現行法上並未設處罰明文，依實務見解，教唆他人使自己隱避亦在不罰之列，不成立隱避人犯罪的教唆犯。\n(D) 敘述正確。一行為同時藏匿同案數名共同被告，所妨害的國家追訴權為一個，依實務見解僅成立一個藏匿人犯罪。\n【涵攝步驟】要件一客體是犯人或脫逃人；要件二行為態樣是藏匿、使之隱避或頂替；要件三罪數判斷：態樣相同且接續者為一罪，態樣不同且另行起意者為數罪。\n【記憶點】同條之內的接續算一罪，藏匿之後再頂替要分開算。","《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的保護法益是國家的刑事追訴與執行權，這一點決定了本題全部四個選項的答題方向。條文第 1 項列出藏匿犯人、藏匿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使之隱避三種態樣，第 2 項則把頂替獨立出來，並要求行為人具有意圖犯前項之罪這個主觀要素。\n就 (B) 與 (D)，因為保護的是單一的國家法益，被藏匿的人有幾個並不使罪數增加，同一項之內接續轉換行為態樣也只是一個犯罪的延續，這是罪數判斷上的法益標準。就 (A)，藏匿是把人藏起來，頂替是自己出面冒名應訊，兩者在時間、行為外觀與犯意上都可以分離，依實務見解不能吸收為一罪。\n就 (C)，其立論基礎在於犯人自行脫免刑責欠缺期待可能性，法律既未處罰本人的自行隱避，依實務見解，本人教唆他人使自己隱避同樣不罰，這是共犯從屬與期待可能性交錯的經典題型。\n必須誠實指出的是，本題四個選項的分辨點都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對罪數與期待可能性的長期立場，《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本身只寫出行為態樣與法定刑，並未就罪數作規定。\n就 (C) 的教唆問題，可並列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的成立以被教唆者所實行者為犯罪行為為前提，而本人自行隱避在法律上並未被評價為犯罪，因此依實務見解也就沒有教唆的對象可言。另可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該條處理的是一行為的情形，與本題先後數行為的態樣不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藏匿對象改成尚未被通緝的嫌疑人，測驗犯人這個概念的範圍；或把頂替改成向警方作虛偽陳述，測驗與偽證罪的界線。\n本題應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當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301-004",4,"甲是書記官，承諾幫助受有罪判決人乙逃避刑事執行。在接受乙所贈送之 50 萬元後，交給…",{"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301-006",6,"甲患有妄想性精神分裂症。一日幻聽症狀發作，耳邊傳來不詳人士要求甲持刀砍殺父親乙，甲遂…",{"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301-003",3,"甲駕車於警察臨檢時，未停車受檢，加速逃逸。警員 A 乃騎警用機車追趕，即將追及之際，…",{"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301-007",7,"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罪質為何？",{"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301-002",2,"甲花錢僱請乙殺 A，支付前金，約定事成之後給付後酬，乙於砍殺 A 數刀之後，不忍 A…",{"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301-008",8,"基於同一犯意而在場所上、時間上相接近之條件下所為的數個同種舉止，學說上稱此為何？",[],{"id":46,"number":47,"stem":71},"甲是書記官，承諾幫助受有罪判決人乙逃避刑事執行。在接受乙所贈送之 50 …",{"id":50,"number":51,"stem":73},"甲患有妄想性精神分裂症。一日幻聽症狀發作，耳邊傳來不詳人士要求甲持刀砍殺…",70,1789445437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