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0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301-006",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6,"single","甲患有妄想性精神分裂症。一日幻聽症狀發作，耳邊傳來不詳人士要求甲持刀砍殺父親乙，甲遂依該幻聽指示，至廚房拿菜刀自後方砍殺父親乙之頸部，乙經送醫手術急救存活。法官根據刑法第 19條第 1 項判處甲無罪外，另根據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判處甲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處分，試問，法官判處監護處分之理由何在？",{"A":16,"B":17,"C":18,"D":19},"為了消滅甲之危險性，藉以確保公共安全","為了使一般大眾的心理產生威嚇作用而不敢犯罪","為了應報理念，以刑罰的痛苦來平衡甲所造成的惡害","為了維持與強化一般人民遵守法律的意願","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監護處分的目的，也就是保安處分與刑罰在思想基礎上的分工。\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甲既因幻聽發作而不罰，即無從以刑罰相繩。至於監護，《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條文把發動要件寫成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可見其著眼點在行為人自身的危險性與公共安全的確保，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的文字，監護的發動繫於行為人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目的即在消除其危險性並確保公共安全。\n(B) 錯誤。使一般大眾產生威嚇作用是刑罰一般預防的說法，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所定的要件無涉。\n(C) 錯誤。應報是刑罰的思想；甲既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不罰，即談不上以刑罰的痛苦平衡惡害。\n(D) 錯誤。維持與強化人民守法意願的說法同樣是針對刑罰而言，《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的判斷對象仍是行為人個人的危險狀態。\n【涵攝步驟】要件一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甲患妄想性精神分裂症且幻聽發作；要件二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甲持刀砍殺至親頸部；要件三法律效果：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n【記憶點】刑罰看過去的責任，監護看將來的危險。","《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在條文結構上分三項，正好把責任能力的三種狀態與保安處分連起來。第 1 項對應完全無責任能力而不罰的人。《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處理的是限制責任能力人與瘖啞人；第 3 項則規定期間為五年以下，並容許法院在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免其處分之執行。\n要件拆解上，第 1 項有兩個門檻。其一是前提門檻，必須是因《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原因而不罰；其二是危險門檻，必須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本題法官既已依前者判甲無罪，接著就是就後者作預測性判斷，甲的行為是依幻聽指示持刀砍殺父親頸部，危險性的認定並不困難。\n本題的陷阱在於把刑罰理論的四個標準說法擺成選項。應報、一般預防的威嚇、積極一般預防的守法意願強化，都是刑罰目的的論述；只有特別預防中的隔離與危險排除，才對應到保安處分。分辨的方法不必訴諸學說爭議，直接讀《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的要件文字即可，條文本身寫的是行為人有無再犯之虞，而不是社會大眾看了會不會害怕。\n易混淆的是同章的《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性侵害犯罪的強制治療，其發動要件是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與監護同屬針對個人危險性的處分，但適用對象與程序不同，並列時要看前提條件。\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甲改成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者，此時應改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處理，執行順序也隨之不同；或直接問監護期間的上限。\n本題應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當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301-005",5,"關於藏匿隱避人犯罪與頂替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301-007",7,"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罪質為何？",{"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301-004",4,"甲是書記官，承諾幫助受有罪判決人乙逃避刑事執行。在接受乙所贈送之 50 萬元後，交給…",{"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301-008",8,"基於同一犯意而在場所上、時間上相接近之條件下所為的數個同種舉止，學說上稱此為何？",{"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301-003",3,"甲駕車於警察臨檢時，未停車受檢，加速逃逸。警員 A 乃騎警用機車追趕，即將追及之際，…",{"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301-009",9,"甲以殺人之意思殺 A，A 昏迷未死，甲誤認其已死，棄置於水圳，A 因溺水窒息死亡。甲…",[],{"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0,1789445438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