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0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301-007",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7,"single","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罪質為何？",{"A":16,"B":17,"C":18,"D":19},"實害犯","具體危險犯","抽象危險犯","繼續犯","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的罪質，也就是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辨別方法。\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條文只要求放火燒燬所列的客體，並未把致生公共危險列為構成要件，立法者是把這類客體本身推定為必然帶有公共危險，法院無須就個案的公共危險另為認定，罪質上屬抽象危險犯，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實害犯以法益的實害為構成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所保護的是公共安全，不以公共危險的實害發生為必要。\n(B) 錯誤。具體危險犯須由條文明定致生公共危險，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 175 條第 1 項規定：「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 173 條第 1 項並無同樣文字。\n(C)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不待個案認定危險，只要放火燒燬所列客體即成立，符合抽象危險犯的特徵。\n(D) 錯誤。繼續犯以違法狀態隨行為人意思而持續為特徵，《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於客體燒燬時犯罪即告完成，不具此種持續性。\n【涵攝步驟】要件一放火行為；要件二客體為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等；要件三燒燬結果。條文未附致生公共危險的要件，故不必個案認定危險。\n【記憶點】條文寫致生公共危險才是具體危險犯，沒寫的就是抽象危險犯。","放火罪章是分辨危險犯類型最好的教材，因為三個條文的文字差異一目了然。《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針對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等客體，不附任何危險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針對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等，同樣不附危險要件；到了《中華民國刑法》第 174 條第 2 項規定：「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才出現致生公共危險的文字。換言之，客體與所有權歸屬愈接近行為人自己、公共性愈低，立法者就愈要求個案的危險認定。\n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關鍵詞是燒燬。依實務見解，燒燬指火力已使該物喪失效用，而不只是燻黑或局部焦損；燒燬與否同時決定既未遂，《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3 項並規定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4 項則對預備犯設有處罰。\n與罪質相連的還有故意與過失的分層。《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2 項規定：「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把過失態樣獨立出來並大幅降低法定刑，這是公共危險罪章常見的立法方式。\n易混淆的是同章的《中華民國刑法》第 176 條，該條把爆炸物的使用準用放火與失火的規定，罪質判斷方式與放火罪相同，並列時要注意準用的範圍。\n必須注意的是罪質分類的實益。抽象危險犯不必證明個案危險，檢察官的舉證負擔較輕，被告也不能以本件實際上沒有危險為由主張不成立犯罪；具體危險犯則必須就個案認定危險是否發生，這個差別在考題中往往就是勝負關鍵。\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給一個放火燒自己空屋而未波及他人的情境，測驗致生公共危險的個案認定；或問燒燬程度是否已達既遂。\n本題應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當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為準，放火罪章各條在該版本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修正。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301-006",6,"甲患有妄想性精神分裂症。一日幻聽症狀發作，耳邊傳來不詳人士要求甲持刀砍殺父親乙，甲遂…",{"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301-008",8,"基於同一犯意而在場所上、時間上相接近之條件下所為的數個同種舉止，學說上稱此為何？",{"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301-005",5,"關於藏匿隱避人犯罪與頂替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301-009",9,"甲以殺人之意思殺 A，A 昏迷未死，甲誤認其已死，棄置於水圳，A 因溺水窒息死亡。甲…",{"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301-004",4,"甲是書記官，承諾幫助受有罪判決人乙逃避刑事執行。在接受乙所贈送之 50 萬元後，交給…",{"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301-010",10,"警員甲見 A 形跡可疑，乃攔下查驗證件身分，A 伸手掏摸大衣口袋，甲誤以為 A 要取…",[],{"id":45,"number":46,"stem":70},"甲患有妄想性精神分裂症。一日幻聽症狀發作，耳邊傳來不詳人士要求甲持刀砍殺…",{"id":49,"number":50,"stem":72},"基於同一犯意而在場所上、時間上相接近之條件下所為的數個同種舉止，學說上稱…",70,1789445438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