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0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301-009",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9,"single","甲以殺人之意思殺 A，A 昏迷未死，甲誤認其已死，棄置於水圳，A 因溺水窒息死亡。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將 A 置於水圳時，不知 A 一息尚存。故對於 A 溺斃之結果僅成立過失致死罪","甲成立殺人之不能犯與過失致死罪","甲前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後行為則係過失致死罪","A 之死亡不違背甲殺人之本意，應負故意殺人既遂之責","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因果歷程錯誤，也就是行為人誤以為被害人已死而為後續處置，被害人實因後行為致死時的故意歸屬。\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甲自始基於殺人故意而下手，其後誤認 A 已死而棄置水圳，A 因溺水窒息死亡，死亡結果與甲所追求者完全一致，只是實現的路徑與甲的想像有出入。依實務見解，這種因果歷程的偏離並不重要，A 的死亡不違背甲殺人的本意，前後行為應整體評價為一個殺人行為，論以故意殺人既遂，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甲的殺人故意自始存在且未中斷，不能因其誤認 A 已死，就把死亡結果切開來只論《中華民國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的過失致死罪。\n(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6 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甲持刀行凶已致 A 昏迷並終致死亡，行為顯有發生結果的危險，不是不能犯。\n(C) 錯誤。依實務見解不把前後行為割裂，因此不會形成《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的殺人未遂加上第 276 條第 1 項的過失致死。\n(D)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本項的文字正對應於死亡結果不違背甲本意的評價。\n【涵攝步驟】要件一殺人故意：甲以殺人之意思下手；要件二死亡結果：A 溺水窒息而死；要件三因果關聯：死亡源自甲一連串的舉動，路徑偏離不阻卻結果歸責。\n【記憶點】想殺的人死了，死法跟預想不同不影響既遂。","本題的爭點是刑法總則中的因果歷程錯誤，也稱概括故意的問題。行為人以殺人故意實施第一行為，誤認已生死亡結果，接著為湮滅罪證或處理屍體而實施第二行為，被害人實際上死於第二行為。學說上有多種處理方式，實務見解則採整體觀察，認為第二行為是第一行為的延續，死亡結果既未逸出行為人原本追求的範圍，即應論以故意殺人既遂。\n要件拆解上，關鍵在於故意的存在時點與結果歸責。《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甲下手時已具此種直接故意，其後棄置行為雖然主觀上是在處理屍體，但依實務見解，該行為仍在原殺人計畫的延長線上，因此故意不因誤認而消滅。與此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若要走 (A) 或 (C) 的結論，就必須先切斷甲的殺人故意，把棄置行為看成獨立的過失事件，這正是本題要考的分歧點。\n必須誠實指出，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實務見解對因果歷程偏離的處理立場，而不是任何一條可以逐字比對的條文；題幹也明白寫出依實務見解。\n易混淆的條文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定的未遂犯，其成立以結果未發生為前提；本題結果已發生，只是路徑有偏離，兩者要先分清結果有無。\n另可並列的是學說上對本類型的其他處理方式，例如把前後行為分開評價為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或以概括故意涵蓋全程；不同立場所得結論不同，而題幹既已指明依實務見解，作答時就應採整體評價的結論。\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第二行為改由第三人所為，測驗因果關係的中斷；或把甲的第一行為改為傷害故意，測驗加重結果犯的成立。\n本題應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當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301-008",8,"基於同一犯意而在場所上、時間上相接近之條件下所為的數個同種舉止，學說上稱此為何？",{"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301-010",10,"警員甲見 A 形跡可疑，乃攔下查驗證件身分，A 伸手掏摸大衣口袋，甲誤以為 A 要取…",{"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301-007",7,"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罪質為何？",{"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301-011",11,"監所管理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共同對受刑人 A 反覆實施傷害行為，含毆打、強灌辣…",{"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301-006",6,"甲患有妄想性精神分裂症。一日幻聽症狀發作，耳邊傳來不詳人士要求甲持刀砍殺父親乙，甲遂…",{"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301-012",12,"甲得知乙需錢孔急，建議乙奪取某商店店員 A 女頸上的項鍊變賣。乙遂邀丙共同作案，由乙…",[],{"id":46,"number":47,"stem":71},"基於同一犯意而在場所上、時間上相接近之條件下所為的數個同種舉止，學說上稱…",{"id":50,"number":51,"stem":73},"警員甲見 A 形跡可疑，乃攔下查驗證件身分，A 伸手掏摸大衣口袋，甲誤以…",70,1789445438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