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1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301-011",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11,"single","監所管理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共同對受刑人 A 反覆實施傷害行為，含毆打、強灌辣椒水、罰坐冰塊…等。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兩人均應成立傷害罪之接續犯，且為共同正犯","甲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直接正犯，乙應成立傷害罪之直接正犯","甲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直接正犯，乙因無公務員身分，只能成立該罪之幫助犯","甲乙兩人均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共同正犯","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凌虐人犯罪的身分要件，以及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時的處理。\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規定：「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甲是監所管理員，具有拘禁人犯的職務，對受刑人 A 反覆毆打、強灌辣椒水、罰坐冰塊，已屬凌虐。乙雖無公務員身分，惟《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乙與甲有犯意聯絡並共同實行凌虐行為，仍以正犯論，僅得減輕其刑，故甲乙均為凌虐人犯罪的共同正犯，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二人所為是對人犯的凌虐，應優先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而不是僅論傷害罪的接續犯。\n(B) 錯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無特定關係者共同實行仍以正犯論，乙不因欠缺公務員身分而退回普通傷害罪。\n(C) 錯誤。乙是與甲共同實行凌虐行為，不是在構成要件行為之外予以助力，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所定的幫助犯不合。\n(D) 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乙依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以正犯論。\n【涵攝步驟】要件一主體：甲有拘禁人犯職務；要件二客體：A 為受刑人，屬人犯；要件三行為：反覆毆打、強灌辣椒水、罰坐冰塊已達凌虐；要件四無身分者：乙依身分擬制規定以正犯論。\n【記憶點】身分犯的門檻只擋一次，無身分者共同下手仍是正犯。","本題把身分犯與共同正犯兩個總則概念疊在分則的凌虐人犯罪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屬瀆職罪章，保護的是人犯在國家拘禁狀態下的人格尊嚴與身體完整；主體限於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的公務員，屬純正身分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題 A 的傷勢未達重傷或死亡，仍適用第 1 項。\n公務員的定義見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其文字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監所管理員依監獄行刑相關法令執行戒護勤務，屬之。\n《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分為兩項，處理的方向相反。第 1 項針對純正身分犯，讓無身分者也能被評價為正犯或共犯，但得減輕其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針對的是不純正身分犯，例如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加重。本題屬第 1 項的情形，因為欠缺公務員身分根本無從成立凌虐人犯罪，屬犯罪的成立要素而非刑的加重減輕事由。\n要件拆解上，凌虐是一個評價性概念，指施加逾越必要程度且持續或反覆的身體或精神痛苦。題幹所列毆打、強灌辣椒水、罰坐冰塊等反覆手段，正是實務見解上典型的凌虐態樣。\n另須注意《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的得減輕其刑，是法院的裁量減輕而非必減，乙雖以正犯論，量刑上仍可考量其無身分的事實。\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乙改成僅在門外把風，測驗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分界；或把 A 改成尚未受拘禁的一般人，測驗人犯這個要件。\n本題應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當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301-010",10,"警員甲見 A 形跡可疑，乃攔下查驗證件身分，A 伸手掏摸大衣口袋，甲誤以為 A 要取…",{"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301-012",12,"甲得知乙需錢孔急，建議乙奪取某商店店員 A 女頸上的項鍊變賣。乙遂邀丙共同作案，由乙…",{"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301-009",9,"甲以殺人之意思殺 A，A 昏迷未死，甲誤認其已死，棄置於水圳，A 因溺水窒息死亡。甲…",{"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301-013",13,"甲駕駛自小客車，前往加油站自助加油，見 A 之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即持之盜刷加油新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301-008",8,"基於同一犯意而在場所上、時間上相接近之條件下所為的數個同種舉止，學說上稱此為何？",{"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301-014",14,"甲自幼被 A 收養，平日與 A 感情不睦。某日，甲向 A 索討金錢花用，遭 A 峻拒…",[],{"id":45,"number":46,"stem":70},"警員甲見 A 形跡可疑，乃攔下查驗證件身分，A 伸手掏摸大衣口袋，甲誤以…",{"id":49,"number":50,"stem":72},"甲得知乙需錢孔急，建議乙奪取某商店店員 A 女頸上的項鍊變賣。乙遂邀丙共…",70,1789445438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