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12":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5-s0301-012",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12,"single","甲得知乙需錢孔急，建議乙奪取某商店店員 A 女頸上的項鍊變賣。乙遂邀丙共同作案，由乙進入商店內，丙坐在停放門口未熄火的機車上。乙假裝購物，趁 A 轉身時，徒手伸入 A 衣領內，拉扯其頸上的項鍊，得手後跳上丙的機車後座，二人迅速逃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成立普通搶奪罪的教唆犯，乙丙成立普通搶奪罪的共同正犯","甲成立普通搶奪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普通搶奪罪的正犯，丙成立普通搶奪罪的幫助犯","甲乙丙成立普通搶奪罪的共謀共同正犯","甲成立結夥搶奪罪的教唆犯，乙丙成立結夥搶奪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搶奪罪的教唆犯與共同正犯的認定，以及結夥所要求的人數與在場要件。\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乙趁 A 轉身之際徒手拉扯其頸上項鍊得手，是乘人不及抗拒而公然奪取動產，該當搶奪。甲僅提出建議使乙萌生犯意而未參與實行，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為教唆犯。丙騎乘未熄火的機車在門口接應並載乙逃離，依實務見解與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為共同正犯，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甲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為普通搶奪罪的教唆犯，乙丙依同法第 28 條為共同正犯。\n(B) 錯誤。丙的接應行為在實務見解上屬於犯罪計畫中的行為分擔，不是單純助力，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所定的幫助犯不合。\n(C) 錯誤。甲僅止於促使乙生犯意，未參與犯罪的謀議分工與實行，不能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論以共謀共同正犯。\n(D) 錯誤。結夥須有三人以上在場共同實行，如《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本題在場實行者僅乙、丙二人，甲並未到場，人數不足。\n【涵攝步驟】要件一不法所有意圖：乙意在變賣；要件二搶奪行為：趁 A 轉身徒手拉扯項鍊；要件三參與型態：甲為教唆、乙丙為共同正犯；要件四結夥：在場者僅二人，不該當。\n【記憶點】出主意的是教唆，門口接應的是正犯，結夥要三個人到場。","本題把參與論與加重要件放在同一個事實上考。先看行為的定性。搶奪與強盜的分界在於是否至使不能抗拒，乙是趁 A 轉身之際徒手拉扯，A 並未被壓制到不能抗拒，因此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而不是強盜。《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第 2 項另就加重結果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題 A 未受傷，不生加重結果的問題；第 3 項則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本題乙已得手，屬既遂。\n其次是參與型態的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的教唆，是使原無犯意之人萌生犯意；甲建議乙去奪取項鍊變賣，正是製造犯意。《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的共同正犯，依實務見解不以親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為必要，只要有犯意聯絡並分擔犯罪計畫中的重要行為即可；丙負責駕駛未熄火的機車在門口等候並載乙逃離，是使犯罪得以完成並確保既得利益的關鍵分工，因此與乙同為正犯。相對地，《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的特徵是居於從屬地位提供助力。\n再看結夥。結夥三人以上是竊盜與搶奪共通的加重事由，其成立以三人以上在場共同實行為必要，本項所涉的加重搶奪，規定於《中華民國刑法》，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現行條文為準。本題甲全程未到場，在場者只有乙、丙，人數要件即不具備。\n必須誠實指出，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分界並不寫在條文字面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只寫共同實行四個字，實務見解則以有無犯意聯絡與重要行為分擔作為判準，本題丙的接應正是靠這個判準才被歸入正犯。\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丙改成在遠處接應而不在犯罪現場，測驗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界線；或把甲改成同行到場，測驗結夥人數的計算。\n本題應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當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5-s0301-011",11,"監所管理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共同對受刑人 A 反覆實施傷害行為，含毆打、強灌辣…",{"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5-s0301-013",13,"甲駕駛自小客車，前往加油站自助加油，見 A 之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即持之盜刷加油新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5-s0301-010",10,"警員甲見 A 形跡可疑，乃攔下查驗證件身分，A 伸手掏摸大衣口袋，甲誤以為 A 要取…",{"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5-s0301-014",14,"甲自幼被 A 收養，平日與 A 感情不睦。某日，甲向 A 索討金錢花用，遭 A 峻拒…",{"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5-s0301-009",9,"甲以殺人之意思殺 A，A 昏迷未死，甲誤認其已死，棄置於水圳，A 因溺水窒息死亡。甲…",{"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5-s0301-015",15,"甲經常遭鄰居 A 指責其亂丟菸蒂、電視音量過大等妨害社區秩序行徑，甲認為 A 存心刁…",[],{"id":47,"number":48,"stem":72},"監所管理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共同對受刑人 A 反覆實施傷害行為，含…",{"id":51,"number":52,"stem":74},"甲駕駛自小客車，前往加油站自助加油，見 A 之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即持之…",70,1789445438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