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1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301-014",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14,"single","甲自幼被 A 收養，平日與 A 感情不睦。某日，甲向 A 索討金錢花用，遭 A 峻拒，二人遂發生激烈爭吵。A 乃電請甲之生父 B 前來婉勸，甲被 B 責罵後，一時失去理智，遂至廚房持菜刀將 A 及 B 二人砍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成立二個普通殺人罪，想像競合犯","甲成立一個普通殺人罪及一個殺害尊親屬罪，數罪併罰","甲成立二個殺害尊親屬罪，數罪併罰","甲成立一個普通殺人罪及一個殺害尊親屬罪，想像競合犯","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養父與生父是否都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行為客體，以及殺害二人的罪數。\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規定：「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A 是甲的養父，因收養而成為法律上的直系血親尊親屬；B 是甲的生父，依實務見解，收養只使本生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停止，天然的血親關係並不因此消滅，B 仍屬直系血親尊親屬。甲持菜刀先後砍斃 A、B 二人，是二個殺人行為、二個殺人故意，成立二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並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分別宣告其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A、B 對甲而言均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應論《中華民國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而非二個普通殺人罪。\n(B) 錯誤。B 雖是生父而非養父，依實務見解仍具直系血親尊親屬身分，不能就 B 論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的普通殺人罪。\n(C) 正確。二人均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甲二個行為成立二個《中華民國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之罪，依同法第 51 條數罪併罰。\n(D) 錯誤。甲是先後砍斃二人，屬二個行為，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前段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要件，對 B 的部分也不是普通殺人罪。\n【涵攝步驟】要件一客體身分：A 為養父、B 為生父，均屬直系血親尊親屬；要件二殺人故意與行為：持菜刀砍斃；要件三行為數：對 A 與對 B 各一行為，故為數罪。\n【記憶點】收養不切斷血緣，養父生父都算尊親屬。","本題的核心是身分要件的認定，屬不純正身分犯的加重類型。《中華民國刑法》第 272 條把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獨立成罪並大幅提高法定刑，該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 項則對預備犯設有處罰，體例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相同，差別只在客體的身分。\n要件拆解的難點在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範圍。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因收養成立擬制血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並無疑問；有爭議的是本生父母。依實務見解，收養的效力在於停止本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但自然血緣本身無從以法律行為消滅，因此養子女殺害本生父母仍該當本罪。必須誠實指出，這一點的決定性依據是身分關係的實務見解與民事收養效力的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272 條本身只寫出直系血親尊親屬六個字，並未就收養情形另設規定。\n罪數上，甲在同一次衝突中先後砍斃二人，看似時空密接，但殺人罪保護的是個人的生命法益，被害人有幾個，法益侵害就有幾個，這是實務見解一貫的立場；再加上甲是分別對 A、B 各為砍殺，行為也可分離，因此不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可以並列對照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該條的前提是只有一個行為，本題並不具備。\n執行面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就數罪併罰列有九款定應執行刑的方法，其第 2 款規定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被害人改成配偶的父母，測驗直系姻親不在本罪範圍；或把行為改成一槍貫穿二人，測驗行為數的判斷。\n本題應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當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301-013",13,"甲駕駛自小客車，前往加油站自助加油，見 A 之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即持之盜刷加油新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301-015",15,"甲經常遭鄰居 A 指責其亂丟菸蒂、電視音量過大等妨害社區秩序行徑，甲認為 A 存心刁…",{"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301-012",12,"甲得知乙需錢孔急，建議乙奪取某商店店員 A 女頸上的項鍊變賣。乙遂邀丙共同作案，由乙…",{"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301-016",16,"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加重條件？",{"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301-011",11,"監所管理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共同對受刑人 A 反覆實施傷害行為，含毆打、強灌辣…",{"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301-017",17,"甲同時以 A 的名義偽造 5 張 A 所簽發的支票，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id":46,"number":47,"stem":71},"甲駕駛自小客車，前往加油站自助加油，見 A 之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即持之…",{"id":50,"number":51,"stem":73},"甲經常遭鄰居 A 指責其亂丟菸蒂、電視音量過大等妨害社區秩序行徑，甲認為…",70,1789445438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