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1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301-015",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15,"single","甲經常遭鄰居 A 指責其亂丟菸蒂、電視音量過大等妨害社區秩序行徑，甲認為 A 存心刁難，遂於某日深夜，持空氣槍藏身於暗處，朝 A 宅門窗玻璃連續射擊數十彈，造成門窗玻璃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毀壞建築物罪之既遂犯","甲之行為應依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第 3 項，論以毀壞建築物罪之未遂犯","甲之行為係攻擊他人門窗玻璃，成立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甲之行為係攻擊他人建築物，不能成立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毀壞建築物罪與毀損器物罪的界線，關鍵在門窗玻璃是不是建築物的重要部分。\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規定：「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實務見解，所謂毀壞建築物，須毀損建築物的重要部分而足使該建築物喪失其效用；甲以空氣槍射毀 A 宅的門窗玻璃，玻璃並非支撐或界定建築物結構的重要部分，A 宅仍可供人使用，因此不成立毀壞建築物罪。此時應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門窗玻璃屬他人之物，甲的射擊已使其全毀且生損害，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門窗玻璃全毀並未使 A 宅喪失建築物的效用，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的毀壞建築物既遂。\n(B) 錯誤。甲並無毀壞建築物的故意與著手，《中華民國刑法》第 353 條第 3 項的未遂犯處罰也無適用餘地。\n(C) 正確。玻璃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所稱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射毀之足以生損害於 A，成立毀損器物罪。\n(D) 錯誤。攻擊的標的雖然附著於建築物，但依實務見解仍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的他人之物，不因附著於房屋而排除該條適用。\n【涵攝步驟】要件一客體：A 宅門窗玻璃；要件二行為：以空氣槍連續射擊數十彈致全毀；要件三重要部分判斷：玻璃非建築物重要部分，故落入毀損器物而非毀壞建築物。\n【記憶點】打破玻璃是毀損器物，打垮結構才是毀壞建築物。","毀損罪章採取的是階梯式立法：先就建築物、礦坑、船艦等特別客體設重罰，再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作為概括的補充規定，該條以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為客體，形成一個不留空隙的體系。因此判斷順序固定為先看是否該當特別規定，不該當才回到概括規定。\n要件拆解上，本題全部的爭點集中在毀壞這個動詞。依實務見解，毀壞建築物必須毀損其重要部分而足以喪失建築物的效用，例如拆除承重牆、破壞屋頂結構；相對地，打破玻璃、刮花外牆這類侵害雖然造成財產損失，卻不影響房屋作為建築物的使用，因此只成立毀損器物。必須誠實指出，重要部分與效用喪失這兩個判準並不寫在條文字面上，而是實務見解為劃分兩條規定所發展出來的標準，這正是本題 (C) 與 (D) 對立的所在。\n另一個容易被忽略的要件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所要求的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本罪並非單純處罰物的破壞，還要求損害的可能性；本題門窗玻璃全毀，A 的居住安全與財產都受損害，此要件具備。\n可以並列對照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53 條第 2 項所定的加重結果：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題深夜射擊時無人受傷，不生此問題。\n還要注意行為數與罪數。甲連續射擊數十彈，係基於同一毀損犯意於密接的時間與地點所為，各次射擊的獨立性薄弱，評價上包括為一個毀損行為，成立一個毀損器物罪，而不是依彈數計算罪數。\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射擊改成縱火燒屋，測驗與公共危險罪章的競合；或把標的改成大門門扇拆卸，測驗重要部分的判斷；也常搭配空氣槍本身的持有管制，測驗與特別法的競合。\n本題應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當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301-014",14,"甲自幼被 A 收養，平日與 A 感情不睦。某日，甲向 A 索討金錢花用，遭 A 峻拒…",{"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301-016",16,"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加重條件？",{"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301-013",13,"甲駕駛自小客車，前往加油站自助加油，見 A 之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即持之盜刷加油新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301-017",17,"甲同時以 A 的名義偽造 5 張 A 所簽發的支票，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301-012",12,"甲得知乙需錢孔急，建議乙奪取某商店店員 A 女頸上的項鍊變賣。乙遂邀丙共同作案，由乙…",{"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301-018",18,"甲搶劫便利商店時殺死店員 A 及顧客 B，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自幼被 A 收養，平日與 A 感情不睦。某日，甲向 A 索討金錢花用，…",{"id":50,"number":51,"stem":52},70,1789445438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