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1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301-017",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17,"single","甲同時以 A 的名義偽造 5 張 A 所簽發的支票，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A":16,"B":17,"C":18,"D":19},"成立五個偽造有價證券罪，數罪併罰","成立五個偽造有價證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成立一個偽造有價證券罪","成立五個偽造有價證券罪，連續數行為觸犯同一之罪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同時偽造數張同一發票人支票時，偽造有價證券罪的罪數認定。\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支票屬其他有價證券。甲同時以同一個 A 的名義偽造 5 張支票，依實務見解，是基於一個偽造的犯意、於同一機會接續完成，所侵害的是社會對有價證券的公共信用這一個法益，各張支票的偽造行為獨立性薄弱，應包括評價為一個偽造有價證券罪，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5 張支票既是同一機會接續偽造，並非數個獨立的犯罪，無從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分別宣告其刑再定應執行之刑。\n(B) 錯誤。既然僅成立一罪，即無《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前段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從一重處斷的適用。\n(C) 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同時偽造數張支票依實務見解成立包括的一罪。\n(D) 錯誤。該選項所述連續數行為而加重其刑的處理方式，與本題依實務見解僅成立一個《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之罪的結論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意圖供行使之用：甲偽造支票以備使用；要件二客體：支票為有價證券；要件三行為：同時偽造 5 張；要件四罪數：同一犯意、同一機會、同一法益，包括為一罪。\n【記憶點】一次做好幾張假票，還是一個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保護的是有價證券的公共信用，這個法益的性質決定了罪數的算法。個人財產法益是專屬的，被害人有幾個就有幾個罪；公共信用則是社會整體的法益，不會因為偽造的張數增加而分裂成數個，這就是實務見解把同時偽造數張支票論以一罪的立論所在。\n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有三個層次。其一是主觀的意圖供行使之用，這是本罪的特別主觀要素，單純為了練習書法而摹寫票據不成立本罪；其二是行為態樣，偽造是無權製作而製作，變造是就真正證券的內容加以改動；其三是客體，條文以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列舉並概括，支票、本票、匯票均屬其他有價證券。\n《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就行使與收集交付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依實務見解，偽造後進而行使者，行使的低度行為為偽造的高度行為所吸收，仍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這是本考點最常見的延伸。\n必須誠實指出，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對包括一罪的處理立場，《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並未就罪數作任何規定。可以並列對照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該條的前提是所犯罪名有數個，本題則是罪名只有一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 5 張支票改成分別以五個不同人的名義偽造，測驗法益個數是否改變；或加上行使的事實，測驗吸收關係。\n本題應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當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301-016",16,"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加重條件？",{"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301-018",18,"甲搶劫便利商店時殺死店員 A 及顧客 B，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301-015",15,"甲經常遭鄰居 A 指責其亂丟菸蒂、電視音量過大等妨害社區秩序行徑，甲認為 A 存心刁…",{"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301-019",19,"下列那一種保安處分，立法者賦予法院裁量權，得決定刑罰與保安處分執行的優先順序？",{"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301-014",14,"甲自幼被 A 收養，平日與 A 感情不睦。某日，甲向 A 索討金錢花用，遭 A 峻拒…",{"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301-020",20,"甲想要教訓乙，以言詞及動作加以挑釁，乙出手攻擊甲，甲還擊，與乙扭打。甲雖遂其意圖將乙…",[],{"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搶劫便利商店時殺死店員 A 及顧客 B，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70,178944543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