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1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301-018",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18,"single","甲搶劫便利商店時殺死店員 A 及顧客 B，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成立二個強盜殺人罪結合犯","甲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及一個殺人罪，數罪併罰","甲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及一個殺人罪，想像競合","甲成立一個強盜罪及二個殺人罪，數罪併罰","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強盜殺人結合犯的結構，以及在同一次強盜中殺害二人時的罪數。\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依實務見解，這種結合犯是把一個強盜行為與一個殺人行為結合成一個獨立的罪，結合的對象各以一個為限。甲搶劫便利商店時殺死店員 A 與顧客 B，其中一個殺人行為與強盜行為結合，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另一個殺人行為無從再與同一個強盜行為結合，另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的殺人罪。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分別宣告其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甲只有一個強盜行為，無從與二個殺人行為分別結合而成立二個《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之罪。\n(B) 正確。一個強盜殺人結合犯加上一個《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的殺人罪，依同法第 51 條數罪併罰。\n(C) 錯誤。殺害 A 與殺害 B 是二個行為，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前段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的要件。\n(D) 錯誤。強盜與其中一個殺人行為已結合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之罪，不能再拆回一個強盜罪與二個殺人罪。\n【涵攝步驟】要件一基礎行為：甲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財，該當強盜；要件二結合行為：於強盜之際故意殺人；要件三結合的對象數：強盜一個、殺人一個，剩下的殺人行為獨立成罪。\n【記憶點】一個強盜只能綁一個殺人，多出來的另外算。","結合犯是立法者把兩個原本各自獨立的犯罪，因為時空與機會上的密切關聯而合併成一個新罪並加重法定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結合的是強盜與故意殺人；同條的第 2 項則列出另外四種結合類型，其文字為：「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放火者。二、強制性交者。三、擄人勒贖者。四、使人受重傷者。」把第 1 項與第 2 項並列可以看出，殺人被單獨提到第 1 項並配以最重的法定刑。\n基礎行為的要件見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必須先具備強盜的全部要件，才有結合的餘地。\n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關鍵在結合的計算單位。實務見解認為結合犯以一個基礎行為結合一個相結合之行為為原則，因為新罪的不法內涵已經把一次強盜與一次殺人吸收殆盡；同一次強盜中若另有殺人行為，該行為的不法內涵並未被評價，自應另行論罪。必須誠實指出，這個一對一的計算方式並不寫在條文字面上，而是實務見解就結合犯結構所採的立場，這正是 (A) 與 (B) 的分歧點。\n可以並列對照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所定的強盜致死，該項處理的是過失致死的加重結果，與第 332 條第 1 項的故意殺人在主觀要件上不同，兩者要先看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是故意還是過失。\n另須注意結合犯的既未遂判斷：依實務見解，結合犯以基礎行為與相結合行為均既遂為既遂，本題甲的強盜與殺人均已完成，屬既遂。\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殺人改成強制性交，測驗第 2 項各款的適用；或把殺人行為安排在強盜既遂後很久才發生，測驗結合所需的機會關聯。\n本題應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當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301-017",17,"甲同時以 A 的名義偽造 5 張 A 所簽發的支票，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301-019",19,"下列那一種保安處分，立法者賦予法院裁量權，得決定刑罰與保安處分執行的優先順序？",{"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301-016",16,"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加重條件？",{"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301-020",20,"甲想要教訓乙，以言詞及動作加以挑釁，乙出手攻擊甲，甲還擊，與乙扭打。甲雖遂其意圖將乙…",{"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301-015",15,"甲經常遭鄰居 A 指責其亂丟菸蒂、電視音量過大等妨害社區秩序行徑，甲認為 A 存心刁…",{"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301-021",21,"甲得知舅舅 A 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 A 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 A 宅行竊…",[],{"id":46,"number":47,"stem":71},"甲同時以 A 的名義偽造 5 張 A 所簽發的支票，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id":50,"number":51,"stem":73},"下列那一種保安處分，立法者賦予法院裁量權，得決定刑罰與保安處分執行的優先…",70,1789445439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