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1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301-019",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19,"single","下列那一種保安處分，立法者賦予法院裁量權，得決定刑罰與保安處分執行的優先順序？",{"A":16,"B":17,"C":18,"D":19},"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之監護處分","刑法第 88 條第 1 項對施用毒品成癮者之禁戒處分","刑法第 89 條第 1 項對酗酒成癮者之禁戒處分","刑法第 90 條對有犯罪習慣者之強制工作處分","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四種保安處分與刑罰的執行順序，何者把順序交給法院裁量。\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本項的原則是刑先處分後，但書則允許法院在必要時改為處分先刑後，執行順序因此由法院視個案裁量，故選 A。其餘三種處分的條文都把順序固定寫成刑之執行前，沒有留給法院選擇的空間。\n【逐項排除】\n(A)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的但書明文允許法院於必要時把監護處分移到刑之執行前為之，順序由法院決定。\n(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順序已由條文定死。\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89 條第 1 項規定：「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同樣固定為刑之執行前。\n(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90 條第 1 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順序亦由條文明定。\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確認各處分的發動要件；要件二再檢視條文對執行順序的文字；要件三只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帶有但書而容許例外，故答案為 (A)。\n【記憶點】四個處分裡只有限制責任能力人的監護，順序由法院決定。","保安處分與刑罰的關係在立法上有兩種安排：一是刑先處分後的接續執行，二是處分先刑後的替代執行。前者著眼於責任的清算，後者著眼於治療與矯正的時效性。《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之所以特別，是因為它同時寫了原則與例外，把最終的取捨交給法院。\n要件拆解上，該項的適用對象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的文字，是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以及瘖啞人。這些人有責任能力，因此仍要科刑，也才會產生刑與處分孰先孰後的問題。相對地，《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的對象則是完全不能辨識行為違法而不罰的人，既然無刑可執行，自然不生順序問題，這也是本題把第 2 項而非第 1 項列為正解的原因。\n執行完畢後的調整規定值得一併記住。《中華民國刑法》第 98 條第 1 項就先執行徒刑或先執行保安處分兩種情形，分別規定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或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同法第 98 條第 2 項則就禁戒與強制工作等處分作類似規定，同法第 98 條第 3 項並限定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另外，《中華民國刑法》第 96 條規定：「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要件拆解上還要注意四個處分各自的發動門檻並不相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88 條第 1 項要求施用毒品成癮，《中華民國刑法》第 89 條第 1 項要求因酗酒而犯罪且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中華民國刑法》第 90 條第 1 項要求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門檻不同，執行順序的立法安排也隨之不同，作答時先確認發動要件再看順序，比硬背條號可靠。\n另可並列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的強制治療，該處分以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為發動要件，執行的安排又與監護、禁戒不同，複習時宜把保安處分整章的發動要件、期間與執行順序做成一張對照表，一併記憶。\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問各處分的期間上限，或問《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3 項所定的五年以下期間與法院得免其處分執行的條件。\n本題應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當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301-018",18,"甲搶劫便利商店時殺死店員 A 及顧客 B，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301-020",20,"甲想要教訓乙，以言詞及動作加以挑釁，乙出手攻擊甲，甲還擊，與乙扭打。甲雖遂其意圖將乙…",{"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301-017",17,"甲同時以 A 的名義偽造 5 張 A 所簽發的支票，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301-021",21,"甲得知舅舅 A 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 A 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 A 宅行竊…",{"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301-016",16,"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加重條件？",{"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301-022",22,"職業殺手甲受僱去殺害 A，甲卻將長相酷似 A 之 B 加以殺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70},"甲搶劫便利商店時殺死店員 A 及顧客 B，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stem":72},"甲想要教訓乙，以言詞及動作加以挑釁，乙出手攻擊甲，甲還擊，與乙扭打。甲雖…",70,1789445439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