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2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301-020",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20,"single","甲想要教訓乙，以言詞及動作加以挑釁，乙出手攻擊甲，甲還擊，與乙扭打。甲雖遂其意圖將乙痛毆一番，但亦多處受傷。對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係受甲所激，所為攻擊行為，情有可原，故不罰","乙之攻擊行為仍屬不法侵害行為，欠缺阻卻違法之正當性","乙所為之攻擊行為得為緊急避難之主張","乙所為攻擊行為，係受甲挑釁所致，屬於被動行為，故不罰","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挑唆防衛的情形下，被挑釁而先出手的一方能不能主張阻卻違法。\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當防衛以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本題甲只是以言詞及動作挑釁，尚未對乙的身體或其他權利造成現在不法之侵害，乙率先出手攻擊，即欠缺防衛情狀，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乙的攻擊本身反而構成對甲的不法侵害，欠缺阻卻違法的正當性，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受人挑釁而情有可原並不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所定的阻卻違法事由，乙的攻擊行為仍屬不法。\n(B) 正確。挑釁尚未達到現在不法之侵害的程度，乙的攻擊不符《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的防衛情狀，仍是不法侵害行為。\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本題並無緊急危難，乙主動出手也不是出於不得已。\n(D) 錯誤。行為是主動或被動並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或第 24 條第 1 項所定的不罰要件，乙的攻擊仍屬不法侵害。\n【涵攝步驟】要件一防衛情狀：甲的言詞與動作挑釁不構成現在不法之侵害；要件二防衛行為：乙的攻擊欠缺防衛的對象；要件三結論：乙的攻擊行為不受阻卻違法事由的保護。\n【記憶點】嘴上挑釁還不是侵害，先動手的那一方就是不法。","本題考的是阻卻違法事由的入口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的正當防衛有三個層次：先有現在不法之侵害這個客觀情狀，次有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防衛意思，最後是防衛行為未逾必要程度。三者缺一不可，而本題卡在第一個層次。\n就現在不法之侵害作要件拆解。現在指侵害已經開始而尚未結束；不法指侵害在客觀上違反法秩序；侵害則須指向具體的權利。單純的言詞挑釁與挑釁性的肢體動作，通常只造成情緒上的不快，尚未進入對身體、自由或財產的實際侵害，因此不足以開啟防衛權。乙在此時出手攻擊，等於在沒有侵害的狀態下主動製造侵害，其行為在不法層次上無從被阻卻。\n接下來的層次才是甲的部分。甲原本就想教訓乙，以挑釁誘使乙先動手，再藉還擊之名遂行傷害，這在學理上稱為挑唆防衛；甲的還擊是否得主張正當防衛，涉及防衛權濫用的限制。必須誠實指出，挑唆防衛的處理標準並不寫在條文字面上，而是由學說與實務發展；不過本題只問乙的行為，作答時不必進入這一層爭議。\n可以並列對照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的緊急避難，其入口要件是緊急危難且行為出於不得已，避難行為指向的往往是無辜第三人；正當防衛則針對侵害人本身。另可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與第 22 條所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四者共同構成阻卻違法事由的體系，作答時要先確認各自的入口要件。\n另須留意《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但書所定的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前提仍是防衛情狀存在而僅逾越必要程度；本題乙連防衛情狀都不具備，根本進不到過當的討論。\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挑釁改成先推撞一把，測驗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問甲還擊時能否主張正當防衛，測驗挑唆防衛的效果。\n本題應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當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301-019",19,"下列那一種保安處分，立法者賦予法院裁量權，得決定刑罰與保安處分執行的優先順序？",{"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301-021",21,"甲得知舅舅 A 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 A 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 A 宅行竊…",{"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301-018",18,"甲搶劫便利商店時殺死店員 A 及顧客 B，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301-022",22,"職業殺手甲受僱去殺害 A，甲卻將長相酷似 A 之 B 加以殺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301-017",17,"甲同時以 A 的名義偽造 5 張 A 所簽發的支票，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301-023",23,"下列何者屬純正身分犯，行為人應依公務員之身分論罪？",[],{"id":46,"number":47,"stem":71},"下列那一種保安處分，立法者賦予法院裁量權，得決定刑罰與保安處分執行的優先…",{"id":50,"number":51,"stem":73},"甲得知舅舅 A 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 A 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70,1789445439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