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2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301-021",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21,"single","甲得知舅舅 A 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 A 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 A 宅行竊，甲則在遠處以手機告訴乙、丙古董的正確位置。得手後，3 人將古董變賣分贓。試問，對於甲、乙、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3 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的侵入住居的加重條件","3 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的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的加重條件","對於甲的行為，減輕其刑","甲所犯之罪，仍屬告訴乃論之罪","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加重竊盜罪之加重事由，以及親屬間竊盜之免刑規定與告訴乃論規定。\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第 1 項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甲與舅舅 A 為三親等旁系血親，並非該項所列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且該項所定之法律效果是免除其刑，而非減輕其刑。因此對甲之行為既無此項之適用，亦無從導出減輕其刑之結論，該敘述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柱句及第 1 款規定：「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乙、丙侵入 A 宅行竊，甲事前共謀並於行竊時通報古董位置，加重事由及於全體。\n(B)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所定加重事由，其第 4 款為「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依實務見解，結夥須有三人以上在竊盜現場共同實行；甲僅在遠處以手機聯繫，未在場實行，不該當本款。\n(C)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第 1 項限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甲與 A 不在此範圍，且該項效果為免除其刑而非減輕其刑。\n(D)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舅甥屬三親等旁系血親，在五親等內血親範圍內。\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親屬關係，甲與 A 為舅甥即三親等旁系血親；要件二是法律效果，第 1 項給的是免除其刑；要件三是訴追條件，五親等內血親相竊須告訴乃論。\n【記憶點】舅甥相竊要告訴乃論，但沒有減輕其刑這回事。","《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的兩項要件範圍寬窄不同，是本題設陷阱的地方。第 1 項只列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三種身分，且法律效果為得免除其刑；第 2 項則把範圍擴張到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效果是把追訴條件改成告訴乃論。舅甥為三親等旁系血親，落在第 2 項而不落在第 1 項，這正是選項 (C) 與 (D) 命運相反的原因。要件拆解上，第 1 項是刑罰減免事由，第 2 項是訴訟條件，兩者性質不同，不可互相推論。\n共同正犯的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甲雖未進入 A 宅，但事前參與謀議、事中以手機提供古董位置、事後參與分贓，就竊盜之犯罪支配而言仍屬共同正犯，因此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侵入住宅加重事由，對甲亦有適用。\n易混淆的是同條各款的性質差異。第 1 款所定之侵入住宅，是就行為手段加重，只要客觀上有人侵入即該當；第 4 款所定之結夥三人以上，實務上要求三人以上在場共同實行，並非單純計算參與人數。本題正是把兩款放在一起考，測驗考生是否知道兩款的判準不同。\n另外可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加重竊盜以普通竊盜之構成要件該當為前提，若連竊取他人動產都不成立，就沒有加重的問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親屬關係換成同財共居的堂兄弟、或把加重事由換成攜帶兇器，測驗考生是否會把免除其刑與告訴乃論兩件事混為一談。本題選項 (C) 甚至再加一層，把免除其刑偷換成減輕其刑，屬於文字層次的陷阱。考生若把得免除其刑記成得減輕其刑，四個選項就會看起來都說得通，這正是命題者刻意留下的落差；把兩項的主體範圍與法律效果分開背，本題即可迅速判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301-020",20,"甲想要教訓乙，以言詞及動作加以挑釁，乙出手攻擊甲，甲還擊，與乙扭打。甲雖遂其意圖將乙…",{"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301-022",22,"職業殺手甲受僱去殺害 A，甲卻將長相酷似 A 之 B 加以殺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301-019",19,"下列那一種保安處分，立法者賦予法院裁量權，得決定刑罰與保安處分執行的優先順序？",{"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301-023",23,"下列何者屬純正身分犯，行為人應依公務員之身分論罪？",{"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301-018",18,"甲搶劫便利商店時殺死店員 A 及顧客 B，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301-024",24,"甲得知乙竊取電纜一批，藏在路旁草叢內。乙不及銷贓即已因他案入監服刑。甲前往搜得電纜後…",[],{"id":46,"number":47,"stem":71},"甲想要教訓乙，以言詞及動作加以挑釁，乙出手攻擊甲，甲還擊，與乙扭打。甲雖…",{"id":50,"number":51,"stem":73},"職業殺手甲受僱去殺害 A，甲卻將長相酷似 A 之 B 加以殺害，下列敘述…",70,1789445439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