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2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301-022",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22,"single","職業殺手甲受僱去殺害 A，甲卻將長相酷似 A 之 B 加以殺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殺錯人，屬於不等價的客體錯誤，得阻卻故意","A 與 B 之生命法益價值相同，故甲錯殺 B 之行為，屬於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得阻卻故意","甲因判斷錯誤而殺錯人，僱用者形同利用的工具有瑕疵，故甲錯殺 B 之行為，屬於打擊錯誤，不得阻卻故意","甲錯殺 B 之行為，屬於重大偏離的因果歷程錯誤，不得阻卻故意","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構成要件錯誤中的等價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因果歷程錯誤的區辨。\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事實是殺害一個人，並不要求行為人正確認識被害人的身分同一性。甲明知自己正在殺害一個人，並且有意使死亡結果發生，其認知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在構成要件層次上完全一致，A 與 B 同為生命法益的承載者，屬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的成立。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不等價的客體錯誤，指行為人認識的客體與實際侵害的客體分屬不同構成要件，例如誤把人當成動物；本題 A、B 均為人，並非不等價，不生阻卻故意的問題。\n(B) 正確。A 與 B 之生命法益價值相同，甲對構成要件事實的認識並無偏差，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故意定義，故意仍然成立。\n(C) 錯誤。打擊錯誤是行為人瞄準甲客體、實行行為卻偏離而擊中乙客體；本題甲是把 B 誤認為 A 而直接對 B 下手，行為並未偏離其瞄準的對象，與僱用者是否使用有瑕疵的工具無關。\n(D) 錯誤。因果歷程錯誤是指結果雖然發生，但通往結果的因果流程與行為人預想者不同；本題甲的行為與 B 的死亡之間，因果歷程並無任何偏離，問題出在被害人身分的認識，不是因果流程。\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構成要件事實的認識，甲認識到自己在殺人；要件二是意欲，甲有意使死亡結果發生；要件三是認識與現實的落差是否落在構成要件之內，本題的落差只在身分同一性，不在構成要件。\n【記憶點】等價客體錯誤，故意不受影響。","錯誤論是刑法總則裡少數幾乎沒有明文的領域，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學理與實務對各類錯誤的分類。條文上能提供支撐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與同法第 13 條第 1 項合觀可知，故意的對象是構成犯罪之事實，而不是被害人的姓名或身分。這一點是判斷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的條文出發點。\n要件拆解上，客體錯誤的處理分兩步：先問行為人認識的客體與實際侵害的客體是否落在同一構成要件之下，是則為等價，否則為不等價；再問等價時錯誤是否重要，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構成要件已經被完全實現。本題兩名被害人都是人，第一步就決定了結論。\n與之對照的是打擊錯誤，其特徵在於實行行為本身偏離。兩者的事實圖像不同：客體錯誤發生在行為人的認識階段，打擊錯誤發生在行為的作用階段。本題選項 (C) 把兩者混在一起，並額外加上僱用者利用工具有瑕疵的說法，這是把間接正犯的工具瑕疵理論硬套到直接正犯身上，敘述整體不正確。\n《中華民國刑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這一條說明故意或過失是可罰性的門檻。本題若採選項 (A) 或 (D) 的結論而認為故意被阻卻，則甲對 B 的死亡最多只剩過失可言，這與職業殺手持刀取人性命的事實圖像顯然不符，也可以從結論的合理性反向檢驗選項。\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被害客體換成他人之物與自己之物，形成不等價客體錯誤；或把情節改成瞄準 A 卻擊中身旁的 B，變成打擊錯誤，測驗考生是否能從事實描述中辨認出錯誤的類型。答題時的第一個動作，永遠是先問行為人所認識的客體與實際受害的客體是否落在同一個構成要件之下。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301-021",21,"甲得知舅舅 A 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 A 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 A 宅行竊…",{"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301-023",23,"下列何者屬純正身分犯，行為人應依公務員之身分論罪？",{"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301-020",20,"甲想要教訓乙，以言詞及動作加以挑釁，乙出手攻擊甲，甲還擊，與乙扭打。甲雖遂其意圖將乙…",{"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301-024",24,"甲得知乙竊取電纜一批，藏在路旁草叢內。乙不及銷贓即已因他案入監服刑。甲前往搜得電纜後…",{"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301-019",19,"下列那一種保安處分，立法者賦予法院裁量權，得決定刑罰與保安處分執行的優先順序？",{"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301-025",25,"甲係 A 之父，因經濟困頓，又需照料極重度智能障礙之 A，身心俱疲，遂萌輕生念頭，決…",[],{"id":46,"number":47,"stem":71},"甲得知舅舅 A 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 A 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id":50,"number":51,"stem":52},70,1789445439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