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2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301-024",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24,"single","甲得知乙竊取電纜一批，藏在路旁草叢內。乙不及銷贓即已因他案入監服刑。甲前往搜得電纜後，載到丙經營的資源回收場，丙知情仍以 6 萬元成交，並約定轉手後再行結帳，但未轉手前為警查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成立竊盜罪，丙成立故買贓物罪","甲成立竊盜罪；丙無罪，因為尚未轉手賣出","甲成立侵占脫離物罪，丙成立故買贓物罪","甲成立侵占脫離物罪；丙無罪，因為尚未轉手賣出","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竊盜罪與侵占脫離物罪的分界，以及故買贓物罪的既遂時點。\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乙將竊得之電纜藏在草叢，對該批電纜仍有事實上的持有支配，甲取走時破壞的是既存的持有關係，依實務見解成立竊盜罪。丙的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丙明知為贓物仍以 6 萬元成交，買賣意思合致即已既遂。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甲破壞乙對電纜的持有而取走，成立竊盜罪；丙明知贓物而買受，成立故買贓物罪。\n(B) 錯誤。前段甲成立竊盜罪固然無誤，但《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的故買行為以買賣合致為既遂，不以轉手賣出為要件，丙不會因為尚未轉手而無罪。\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該批電纜仍在竊賊乙的持有之下，並非無人持有之脫離物，甲不成立侵占脫離物罪。\n(D) 錯誤。甲不成立侵占脫離物罪已如前述；丙亦不因未轉手而無罪，兩段結論皆不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問行為時該物是否處於他人持有之下，答案是乙仍持有；要件二問甲有無破壞持有並建立新持有，答案是肯定；要件三問丙的故買是否合致，答案是已成交。\n【記憶點】贓物仍在竊賊手上，第三人取走還是竊盜。","本題最貴的一層是：條文字面反而會把人帶往錯誤選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的文義是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電纜確實已經離開原所有人的持有，只看字面很容易勾選侵占脫離物罪。真正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對持有概念的理解：竊賊對贓物所建立的事實上持有，同樣是竊盜罪所保護的持有狀態，第三人破壞該持有而取走，仍成立竊盜罪；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指的是不在任何人持有支配下的物。\n要件拆解上，竊盜罪的核心是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的持有，持有是事實概念而不是權利概念；侵占脫離物罪的前提則是該物根本不在任何人持有之下。本題乙把竊得的電纜藏在路旁草叢內，藏匿行為本身就是持有支配的行使，縱其後因他案入監服刑而一時無法親自看管，依實務見解其對該批電纜的事實上持有仍未中斷，這是兩罪分界的關鍵事實。\n贓物罪的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第 2 項規定：「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可知本罪保護的是被害人的追及回復可能性。故買的既遂時點在於買賣意思合致並取得處分可能，題目所述約定轉手後再行結帳，只是價金給付方式的安排，不影響既遂的認定；選項 (B) 與 (D) 都是在這一點上設陷阱。\n易混淆的另一條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普通侵占以行為人先合法持有為前提，本題甲對電纜從未取得合法持有，故亦不成立普通侵占罪。三個侵占與竊盜的分界，靠的都是持有狀態的判斷。\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藏匿地點改為公共場所的無人角落，或把買受人改為不知情的收購業者，測驗持有是否中斷以及贓物罪的主觀要件。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301-023",23,"下列何者屬純正身分犯，行為人應依公務員之身分論罪？",{"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301-025",25,"甲係 A 之父，因經濟困頓，又需照料極重度智能障礙之 A，身心俱疲，遂萌輕生念頭，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301-022",22,"職業殺手甲受僱去殺害 A，甲卻將長相酷似 A 之 B 加以殺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301-026",26,"甲在捷運站的電扶梯上見前方身穿短裙之 A 女頗有姿色，仍暗中持手機欲拍攝 A 裙下風…",{"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301-021",21,"甲得知舅舅 A 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 A 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 A 宅行竊…",{"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301-027",27,"有配偶之婦人甲，與男子乙通姦，經甲之配偶丙協同司法警察當場查獲，欲對甲、乙二人追訴，…",[],{"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係 A 之父，因經濟困頓，又需照料極重度智能障礙之 A，身心俱疲，遂萌…",70,1789445439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