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2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301-025",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25,"single","甲係 A 之父，因經濟困頓，又需照料極重度智能障礙之 A，身心俱疲，遂萌輕生念頭，決意帶同 A共赴黃泉。甲帶領 A 往海邊之消波塊上，示意 A 跟隨一起跳海，A 因而溺水死亡。甲遭海浪打回岸邊，於是打消自殺念頭，甲成立何罪？",{"A":16,"B":17,"C":18,"D":19},"殺人罪","遺棄致死罪","加工自殺罪","謀為同死之加工自殺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加工自殺罪以被害人具有自殺意思決定能力為前提，欠缺此能力時應論以殺人罪。\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A 為極重度智能障礙者，對死亡的意義與跳海的後果欠缺理解能力，其跟隨甲跳海並非有效的自殺決意；甲明知此情而帶領 A 至消波塊上示意跳海，實際上是支配了 A 的身體舉動而導致其死亡，屬於自己實行殺人行為，成立殺人罪。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A 欠缺自殺的意思決定能力，甲的行為在規範評價上是直接造成 A 死亡，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成立殺人罪。\n(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甲並非消極不為扶助，而是積極引領 A 跳海，行為態樣與遺棄不符。\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以被害人具有自由決定結束生命的能力為前提，A 既無此能力，即無自殺可言。\n(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75 條第 3 項規定：「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此項以第 1 項之加工自殺罪成立為前提，本題既不成立加工自殺罪，自無適用餘地。\n【涵攝步驟】要件一問被害人有無自殺的意思決定能力，A 為極重度智能障礙者，答案否定；要件二問行為人是支配死亡結果或僅提供助力，甲為支配者；要件三問謀為同死之減免有無前提，答案否定。\n【記憶點】被害人不能決定生死，就沒有加工自殺，只有殺人。","本題的核心是加工自殺罪的規範前提。《中華民國刑法》第 27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可知本條處罰的是對他人自殺決意的參與行為，其正當化基礎在於自殺者自己作成了結束生命的決定。當被害人因年幼、精神障礙或重度智能障礙而根本無法形成該決定時，行為人的參與就不再是對他人自主決定的助力，而是自己支配了死亡結果，應回到殺人罪處理。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此一前提要件的實務與學說共識。\n要件拆解上，可以把整條規定切成四種行為態樣：教唆自殺、幫助自殺、受囑託而殺、得承諾而殺。前兩者以被害人自己實行致死行為為必要，後兩者以被害人作成有效的囑託或承諾為必要。四種態樣共同的隱藏要件都是被害人的意思能力。本題 A 只是跟隨甲的示意而跳海，既無自殺決意，也無有效承諾，四種態樣一個都不該當。\n易混淆的是遺棄罪一族。《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2 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遺棄致死是結果加重犯，其基礎行為是不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屬不作為型態；本題甲的行為是積極帶領被害人前往危險現場並示意跳海，屬作為，兩者的行為態樣完全不同。若把本題改寫成甲把 A 獨自留在消波塊上離去，才有討論遺棄罪的空間。\n另可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73 條第 1 項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義憤殺人是殺人罪的減輕類型，與加工自殺同屬殺人罪章的特別規定，其減輕的理由都在行為情狀，而非在被害人的意思能力。\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父母攜幼子自殺、照顧者攜重病親屬自殺，測驗考生是否會被謀為同死四個字誤導，而忽略被害人是否具備自殺能力這個前置問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301-024",24,"甲得知乙竊取電纜一批，藏在路旁草叢內。乙不及銷贓即已因他案入監服刑。甲前往搜得電纜後…",{"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301-026",26,"甲在捷運站的電扶梯上見前方身穿短裙之 A 女頗有姿色，仍暗中持手機欲拍攝 A 裙下風…",{"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301-023",23,"下列何者屬純正身分犯，行為人應依公務員之身分論罪？",{"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301-027",27,"有配偶之婦人甲，與男子乙通姦，經甲之配偶丙協同司法警察當場查獲，欲對甲、乙二人追訴，…",{"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301-022",22,"職業殺手甲受僱去殺害 A，甲卻將長相酷似 A 之 B 加以殺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301-028",28,"甲在妻乙發現甲與丙的姦情後仍然我行我素，丙亦經常打電話向乙嗆聲甲已拋棄乙了，乙憤而與…",[],{"id":46,"number":47,"stem":71},"甲得知乙竊取電纜一批，藏在路旁草叢內。乙不及銷贓即已因他案入監服刑。甲前…",{"id":50,"number":51,"stem":73},"甲在捷運站的電扶梯上見前方身穿短裙之 A 女頗有姿色，仍暗中持手機欲拍攝…",70,1789445439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