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27":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5-s0301-027",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27,"single","有配偶之婦人甲，與男子乙通姦，經甲之配偶丙協同司法警察當場查獲，欲對甲、乙二人追訴，後經甲懇求，丙決定原諒其妻甲，乃僅對乙向檢察官提出相姦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須對甲乙二人均予以起訴","丙因宥恕其配偶之通姦行為，對乙喪失告訴權，檢察官對本案僅能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受限於告訴效力，僅得對乙加以起訴","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效力雖及於所有共犯，但檢察官仍得選擇起訴的對象","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通姦罪的告訴權，配偶宥恕後告訴權的喪失，以及告訴不可分原則的適用前提。\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專屬於配偶。依《中華民國刑法》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關於配偶縱容或宥恕即不得告訴之規定，丙既已宥恕其妻甲之通姦行為，其告訴權即已消滅，對相姦人乙亦無從行使；欠缺合法告訴這項訴訟條件，檢察官只能為不起訴處分。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告訴不可分以有合法告訴存在為前提，丙的告訴權既已因宥恕而消滅，無從據此要求檢察官對甲乙均予起訴。\n(B) 正確。丙宥恕配偶後喪失告訴權，本案欠缺合法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檢察官就此類欠缺訴追條件之案件應為不起訴處分。\n(C) 錯誤。所謂受限於告訴效力而僅得對乙起訴，仍以丙對乙的告訴合法有效為前提；丙既已喪失告訴權，對乙的告訴亦不生效力。\n(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本文所定之告訴不可分，是告訴效力的客觀規定，檢察官不得因此自由挑選起訴對象；且本案根本欠缺合法告訴。\n【涵攝步驟】要件一問通姦罪是否告訴乃論，答案肯定；要件二問丙有無宥恕，題示丙決定原諒其妻；要件三問宥恕的效果，告訴權消滅而不生告訴不可分的問題。\n【記憶點】宥恕之後，配偶連相姦人都告不成。","本題的決定性規定是《中華民國刑法》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中，關於通姦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的條文，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當年條文為準；本題所附的條文並未涵蓋該條，因此正文只寫到法名層級。該規定的意旨在於：通姦罪所保護的是婚姻關係的圓滿，配偶既已表示原諒，法秩序即無再介入的必要，告訴權因而整體消滅，並非只對配偶一方消滅。\n要件拆解上，縱容與宥恕的時點不同：縱容發生在通姦行為之前或進行中，宥恕發生在通姦行為之後。兩者的法律效果相同，都是使配偶不得告訴。本題丙是在當場查獲並經甲懇求後決定原諒，屬於宥恕。\n易混淆的是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就通姦罪設有特別規定，撤回對配偶的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因此配偶可以只原諒自己的另一半而繼續追究相姦人。宥恕與撤回告訴的差別在於：撤回以先有合法告訴為前提，是告訴權行使後的處分；宥恕則是告訴權發生障礙的事由，使告訴權自始不能行使。本題丙從未對甲提出告訴，而是直接表示原諒，因此走的是宥恕這一條規定，而不是撤回告訴的但書。這兩者的並列，正是本題最重要的比較點。\n程序面的收尾，《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規定：「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此為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的事由；在偵查階段，欠缺合法告訴的案件則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兩者是同一訴訟條件在不同階段的表現。\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情節改為配偶先告訴後撤回，測驗但書的適用；或改為配偶事前明知而不加阻止，測驗縱容的認定。另一種變化是把宥恕的表示改為對相姦人所為，測驗宥恕的意思表示對象是否以配偶為限。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5-s0301-026",26,"甲在捷運站的電扶梯上見前方身穿短裙之 A 女頗有姿色，仍暗中持手機欲拍攝 A 裙下風…",{"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5-s0301-028",28,"甲在妻乙發現甲與丙的姦情後仍然我行我素，丙亦經常打電話向乙嗆聲甲已拋棄乙了，乙憤而與…",{"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5-s0301-025",25,"甲係 A 之父，因經濟困頓，又需照料極重度智能障礙之 A，身心俱疲，遂萌輕生念頭，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5-s0301-029",29,"甲犯竊盜及妨害自由二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對二罪均予以起訴。檢察官對甲所犯二罪之起訴…",{"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5-s0301-024",24,"甲得知乙竊取電纜一批，藏在路旁草叢內。乙不及銷贓即已因他案入監服刑。甲前往搜得電纜後…",{"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5-s0301-030",30,"甲開車肇事，其肇事地點，在 A、B 二法院管轄區域的邊界，致使其行為事實之具體所在不…",[],{"id":47,"number":48,"stem":72},"甲在捷運站的電扶梯上見前方身穿短裙之 A 女頗有姿色，仍暗中持手機欲拍攝…",{"id":51,"number":52,"stem":74},"甲在妻乙發現甲與丙的姦情後仍然我行我素，丙亦經常打電話向乙嗆聲甲已拋棄乙…",70,1789445439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