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28":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5-s0301-028",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28,"single","甲在妻乙發現甲與丙的姦情後仍然我行我素，丙亦經常打電話向乙嗆聲甲已拋棄乙了，乙憤而與甲離婚。離婚後乙越想越氣，心有不甘，控告甲犯通姦罪嫌及丙犯相姦罪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為防止配偶間因自訴程序對簿公堂，影響夫妻和樂，乙不得對甲、丙提起自訴","因乙可對丙提起自訴，基於自訴不可分，自訴之效力及於甲","雖然乙已經與甲離婚，對甲提起通姦告訴仍合法","乙只能對丙提起告訴，告訴之效力不及於甲","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通姦罪告訴權的存續時點，以及配偶不得自訴的限制與告訴不可分原則。\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本罪的告訴權，於通姦行為時因配偶身分而發生；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害，告訴權於當時即已取得。依實務見解，其後兩造離婚並不使已發生的告訴權消滅，乙仍得於《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所定期間內對甲提出通姦告訴。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此一限制以提起自訴時具有配偶關係為準，乙與甲既已離婚，提起自訴時已無配偶關係，並無該條之適用。\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規定：「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該項所稱者為同一犯罪事實的不可分，通姦與相姦係各自獨立的犯罪，自訴效力不及於他人。\n(C) 正確。乙的告訴權於通姦行為時即已取得，離婚不影響其行使，對甲提出通姦告訴仍屬合法。\n(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乙對丙告訴，其效力依本文及於共同被告甲，並非不及於甲。\n【涵攝步驟】要件一問告訴權何時取得，答案是通姦行為時；要件二問離婚是否使該權利消滅，依實務見解為否定；要件三問自訴限制以何時之身分為準，答案是提起自訴時。\n【記憶點】告訴權看犯罪時的身分，自訴限制看起訴時的身分。","本題把兩個時點問題並排在一起考，這是它的難度所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239 條的告訴權基礎在配偶身分，但身分是在犯罪行為時被侵害的，權利也在那一刻發生；至於《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的自訴限制，其立法目的是避免親屬或配偶在法庭上直接對立，這個顧慮只有在提起自訴的當下仍具備該身分時才存在。同一組人際關係，因為兩個規定所著眼的時點不同，答案就完全相反。\n《中華民國刑法》第 239 條所定之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乙在發現姦情後始終未提出告訴，直到離婚後才提告，實務上仍須檢驗是否逾越自知悉犯人時起算的六個月期間；題目未交代確切時序，因此本題的討論重心停在告訴權是否因離婚而消滅這一層。\n自訴不可分的部分，《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同法第 319 條第 3 項所規範的是同一被告的犯罪事實一部與他部的關係，並不是被告與被告之間的關係。選項 (B) 把對人的效力與對事的效力混為一談，是常見的陷阱。\n告訴不可分的部分，《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本文明定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書則就通姦罪的撤回告訴設例外。通姦與相姦在條文上被當作必要共犯處理，因此本文適用；但立法者考量婚姻的修復可能，特別讓配偶得以只撤回對另一半的告訴。這一組本文與但書的關係，是本題選項 (D) 的判斷依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情節改為配偶死亡後由子女告訴，或改為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提起自訴，測驗身分要件的時點判斷。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5-s0301-027",27,"有配偶之婦人甲，與男子乙通姦，經甲之配偶丙協同司法警察當場查獲，欲對甲、乙二人追訴，…",{"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5-s0301-029",29,"甲犯竊盜及妨害自由二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對二罪均予以起訴。檢察官對甲所犯二罪之起訴…",{"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5-s0301-026",26,"甲在捷運站的電扶梯上見前方身穿短裙之 A 女頗有姿色，仍暗中持手機欲拍攝 A 裙下風…",{"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5-s0301-030",30,"甲開車肇事，其肇事地點，在 A、B 二法院管轄區域的邊界，致使其行為事實之具體所在不…",{"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5-s0301-025",25,"甲係 A 之父，因經濟困頓，又需照料極重度智能障礙之 A，身心俱疲，遂萌輕生念頭，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5-s0301-031",31,"甲涉嫌殺人而被通緝，嗣後自行投案。警詢中，甲自承有持刀殺死乙。經起訴後，審判中，甲主…",[],{"id":47,"number":48,"stem":72},"有配偶之婦人甲，與男子乙通姦，經甲之配偶丙協同司法警察當場查獲，欲對甲、…",{"id":51,"number":52,"stem":74},"甲犯竊盜及妨害自由二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對二罪均予以起訴。檢察官對甲所…",70,1789445439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