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3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301-030",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30,"single","甲開車肇事，其肇事地點，在 A、B 二法院管轄區域的邊界，致使其行為事實之具體所在不明。A、B 法院均認管轄權在對方。該管轄之爭議，經 A、B 二法院之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指定有土地管轄權之 C 法院為審理，但對於該管轄之指定，甲有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對於指定管轄的裁定，非屬其得抗告之範圍，不得提起抗告","甲對於指定管轄的裁定，認為僅能從 A、B 二者間選一指定，不得指定 C 法院，而提起抗告","甲對於指定管轄的裁定，雖得指定 C 法院，但有所不妥，而得提起抗告","甲對於指定管轄的裁定，雖得提起抗告，但因 C 法院有管轄權，故應為抗告駁回","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指定管轄裁定的救濟途徑，以及判決前關於管轄之裁定不得抗告的原則。\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本題肇事地點在二法院轄區邊界而具體所在不明，且二法院互認管轄權在對方，同時該當第 1 款與第 3 款，由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指定管轄。至於救濟，《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在但書所列各款之內，甲不得抗告。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本文，判決前關於管轄之裁定不得抗告，甲的抗告不合法。\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9 條第 1 項並未限制須自發生爭議的二法院中擇一指定，且不論指定何院，甲均不得抗告。\n(C) 錯誤。認為指定妥適與否屬得抗告事項，與《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本文不符。\n(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該項所稱之特別規定，即包括同法第 404 條第 1 項本文，故本件並非得抗告而應駁回，而是根本不得抗告。\n【涵攝步驟】要件一問有無指定管轄的法定事由，答案是境界不明且二法院有爭議；要件二問裁定作成主體，答案是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要件三問該裁定是否屬判決前關於管轄之裁定，答案肯定，因而不得抗告。\n【記憶點】判決前的管轄裁定，原則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的結構是原則加例外，其但書所列三款依序為：「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第 1 款是純粹的轉介規定，本身不含任何實體內容，只要別處另有得抗告之明文即開放抗告；第 2 款與第 3 款則因涉及人身自由、財產權或防禦權的重大干預，立法者始例外開放抗告。指定管轄的裁定既無得抗告之明文，其內容也只決定案件由哪一個法院審理，不涉及上述權利的直接剝奪，因此留在原則之內。\n要件拆解上，指定管轄的三款事由性質不同：第 1 款是法院之間對管轄有爭議的積極或消極衝突；第 2 款處理確定裁判認無管轄權後的真空；第 3 款則是地理上的界線不明。本題兼具第 1 款與第 3 款的事實特徵，這也說明選項 (B) 所稱只能從二法院中擇一的說法沒有條文依據。\n程序面上，《刑事訴訟法》第 11 條規定：「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可知當事人並非完全被動，其參與程序的方式是聲請指定或移轉，而不是對裁定提起抗告。這是本題設計選項時的另一個對照組。\n易混淆的是移轉管轄。《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定之移轉管轄，是把案件從有管轄權的法院移到同級的他法院，事由為不能行使審判權或恐影響公安、難期公平；指定管轄則是在管轄不明或有爭議時決定由誰管轄。兩者的前提事實不同，但同樣屬於判決前關於管轄之裁定，救濟途徑的限制一致。\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裁定內容換成羈押、搜索或限制辯護人接見，讓判斷落入但書而得以抗告，測驗考生是否記得例外清單。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301-029",29,"甲犯竊盜及妨害自由二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對二罪均予以起訴。檢察官對甲所犯二罪之起訴…",{"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301-031",31,"甲涉嫌殺人而被通緝，嗣後自行投案。警詢中，甲自承有持刀殺死乙。經起訴後，審判中，甲主…",{"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301-028",28,"甲在妻乙發現甲與丙的姦情後仍然我行我素，丙亦經常打電話向乙嗆聲甲已拋棄乙了，乙憤而與…",{"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301-032",32,"下列何種情形，檢察官不得逕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301-027",27,"有配偶之婦人甲，與男子乙通姦，經甲之配偶丙協同司法警察當場查獲，欲對甲、乙二人追訴，…",{"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301-033",33,"甲向 A、B、C 三人丟擲手榴彈，造成 A 死亡，B 受重傷，C 受輕傷。下列敘述，…",[],{"id":45,"number":46,"stem":70},"甲犯竊盜及妨害自由二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對二罪均予以起訴。檢察官對甲所…",{"id":49,"number":50,"stem":72},"甲涉嫌殺人而被通緝，嗣後自行投案。警詢中，甲自承有持刀殺死乙。經起訴後，…",70,1789445439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