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3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301-031",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31,"single","甲涉嫌殺人而被通緝，嗣後自行投案。警詢中，甲自承有持刀殺死乙。經起訴後，審判中，甲主張於警詢中之自白，係為警察丙刑求所致，並聲請傳訊證人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負責詢問之警察丙如已證述其未刑求取供，法院即得駁回甲傳訊證人丁之聲請","甲於審判外向丙所為之陳述，係屬傳聞，有傳聞法則之適用","甲之自白得否作為認定其殺人之依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法院不得逕以甲在偵查中未爭執，遲至審理中始主張刑求，即認其刑求之抗辯不足採信","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自白任意性的調查程序，舉證責任的分配，以及傳聞法則的適用對象。\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規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由此可知，被告一旦爭執自白的任意性，法院即負有優先調查的義務，且證明自白出於自由意志的負擔在檢察官。被告在偵查中未爭執而遲至審判中始主張刑求，只是時序上的一個情狀，不能作為否定其抗辯的唯一理由。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1 項，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警察丙證述未刑求僅為一方說法，不足以使待證事實臻於明瞭，法院不得逕予駁回傳訊證人丁之聲請。\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傳聞法則的規範對象是被告以外之人的陳述，甲自己的自白不在其列。\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該條為權衡法則，但自白的任意性另有規定，非任意性自白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權衡餘地。\n(D) 正確。刑求抗辯的調查不因主張時點較晚而受影響，法院不得逕以此認其抗辯不足採信。\n【涵攝步驟】要件一問被告有無爭執自白任意性，甲於審判中主張刑求；要件二問法院應如何處理，應先於其他事證調查；要件三問證明責任在誰，在提出自白的檢察官。\n【記憶點】刑求抗辯先查，證明自由意志的責任在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這一項把自白的證據能力綁在兩個要件上：任意性與真實性。任意性是絕對要件，一旦欠缺，不論自白內容如何與事實相符，都不得作為證據。這正是選項 (C) 錯誤的根本理由：權衡法則處理的是取證程序違法的一般情形，自白的任意性則已由本條作成絕對排除的立法決定，兩者位階不同。\n與之配套的是同法第 156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這是補強法則。任意性、真實性與補強證據三者合起來，構成自白法則的完整輪廓。本題只考第一層，但三層的順序不能顛倒。\n關於調查的順序，《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所稱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實務上稱為先程序後實體。其制度理由在於：如果自白最終被認定無證據能力，後續針對自白內容所為的調查即失去意義。而該項後段把指出證明方法的負擔分配給檢察官，是因為取證過程發生在偵查機關的支配領域內，被告難以自行舉證。理解這個分配，就能看出選項 (A) 的錯誤在於把檢察官一方證人的陳述當成調查的終點。\n傳聞法則的適用範圍，《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限於被告以外之人，其理由在於被告本人在法庭上，其審判外陳述的真實性可以透過對其本人的訊問加以檢驗，不需要傳聞法則的把關；被告自白的規範另有第 156 條處理。這一組分工是選項 (B) 的答案所在。\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爭執對象換成警詢筆錄未全程錄音、或換成夜間詢問，測驗《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的相對排除規定與本條絕對排除規定的差別。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301-030",30,"甲開車肇事，其肇事地點，在 A、B 二法院管轄區域的邊界，致使其行為事實之具體所在不…",{"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301-032",32,"下列何種情形，檢察官不得逕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301-029",29,"甲犯竊盜及妨害自由二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對二罪均予以起訴。檢察官對甲所犯二罪之起訴…",{"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301-033",33,"甲向 A、B、C 三人丟擲手榴彈，造成 A 死亡，B 受重傷，C 受輕傷。下列敘述，…",{"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301-028",28,"甲在妻乙發現甲與丙的姦情後仍然我行我素，丙亦經常打電話向乙嗆聲甲已拋棄乙了，乙憤而與…",{"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301-034",34,"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復經依職權送請再議，…",[],{"id":46,"number":47,"stem":71},"甲開車肇事，其肇事地點，在 A、B 二法院管轄區域的邊界，致使其行為事實…",{"id":50,"number":51,"stem":52},70,1789445439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