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33":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5-s0301-033",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33,"single","甲向 A、B、C 三人丟擲手榴彈，造成 A 死亡，B 受重傷，C 受輕傷。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A 之父母得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以甲對 A 犯殺人罪及對 B 犯重傷害罪起訴後，C 不得再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法院以甲犯殺人罪及重傷害罪為想像競合之有罪確定判決後，C 仍得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若案發於郊外，無人知曉，B 於七個月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應以告訴期間完成為由，為不起訴處分","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時的告訴權主體與告訴期間，依實務見解判斷各選項的正誤。\n【正解理由】甲以一個投擲手榴彈的行為造成 A 死亡、B 重傷、C 輕傷，形成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情形。就 A 之部分，依《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已死亡時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等人告訴之規定，A 之父母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得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殺人罪雖非告訴乃論之罪，該告訴仍為偵查發動的合法原因，並無不許之理。本題的分辨點多在實務見解，選項 (A) 是四者中唯一與規定相符者。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A 已死亡，其父母屬得為告訴之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於法有據。\n(B) 錯誤。C 所受輕傷所涉之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起訴書雖未列該部分，惟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起訴效力及於全部犯罪事實，該部分所欠缺的只是告訴這項訴追條件；依實務見解，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補行，C 之告訴權不因檢察官起訴時未列其被害部分而喪失，仍得提出告訴。\n(C) 錯誤。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案件經有罪判決確定後，其確定力及於全部犯罪事實，C 縱使提出告訴，檢察官亦不得再行追訴，該敘述與確定判決的效力不符。\n(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僅適用於告訴乃論之罪；B 所受者為重傷害，依《中華民國刑法》關於傷害罪章告訴乃論範圍之規定並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受該期間拘束。\n【涵攝步驟】要件一問各被害人所涉罪名是否告訴乃論；要件二問告訴權人為何人；要件三問告訴期間與判決確定力對告訴的影響。\n【記憶點】告訴期間只綁告訴乃論之罪，重傷害不在其中。","本題四個選項的決定性依據，分別是被害人死亡時的告訴權人範圍、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起訴與判決效力範圍，以及傷害罪章中哪些罪須告訴乃論。這三組規定所在的條文，本題所附的條文並未涵蓋，因此正文對前兩者只寫到法名層級，未逐項標出條次，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當年條文為準。可以確定的是，四個選項的分歧點都不在單一條文的字面，而在制度之間的交錯。\n要件拆解上，先要把告訴的兩種功能分開。在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是訴追條件，欠缺即不得追訴，並受《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所定六個月期間的限制；在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只是偵查發動的原因之一，沒有期間限制，也不影響檢察官依職權開始偵查。本題 A 死亡涉及殺人罪、B 重傷涉及重傷害罪，均非告訴乃論；C 輕傷所涉之普通傷害罪才是告訴乃論之罪。看清這條分界，選項 (D) 的錯誤立刻浮現。\n與告訴期間相關的是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並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這一組規定同樣只在告訴乃論之罪中運作，與本題 C 的部分有關，而與 A、B 的部分無涉。\n程序的終局效果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規定：「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此為不受理判決的事由。選項 (C) 所描述的情形則是判決已經確定，此時的障礙不是欠缺告訴，而是確定判決的效力，兩者不可混為一談。\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被害人的傷勢改為三人皆輕傷，使全部落入告訴乃論；或把告訴時點改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測驗撤回與提出告訴的時限。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5-s0301-032",32,"下列何種情形，檢察官不得逕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5-s0301-034",34,"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復經依職權送請再議，…",{"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5-s0301-031",31,"甲涉嫌殺人而被通緝，嗣後自行投案。警詢中，甲自承有持刀殺死乙。經起訴後，審判中，甲主…",{"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5-s0301-035",35,"檢察官認定甲以脅迫使人施用安非他命，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第 2 項以脅迫使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5-s0301-030",30,"甲開車肇事，其肇事地點，在 A、B 二法院管轄區域的邊界，致使其行為事實之具體所在不…",{"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5-s0301-036",36,"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於收受判決翌日狂颱橫掃臺灣，甲居住的山區因大片土…",[],{"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復經依職…",70,1789445439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