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3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301-034",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34,"single","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復經依職權送請再議，由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處分駁回再議確定，嗣後，檢察官擬就同一案件起訴甲犯公共危險罪嫌。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檢察官依被害人聲請或依職權，得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如甲於緩起訴前，曾犯他罪，在緩起訴期間內經法院判決拘役 59 日，構成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檢察官在緩起訴期滿後，因甲另犯過失致死罪經起訴，故撤銷緩起訴處分","檢察官曾命甲分 4 期，每期向公庫支付 1 萬元，甲僅支付 1 期即不交，檢察官在緩起訴期間內欲起訴甲，應先撤銷緩起訴處分","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緩起訴處分的撤銷事由、撤銷主體，以及緩起訴期間內起訴前須先撤銷原處分。\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甲未依命令分期向公庫支付，該當第 3 款；緩起訴處分在未經撤銷前仍有效力，檢察官欲於緩起訴期間內起訴，必須先撤銷該處分。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所定之發動主體為檢察官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並非依被害人之聲請，該敘述與條文的主體不符。\n(B)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須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拘役 59 日並非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不構成撤銷事由。\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的適用時點限於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各款情形，緩起訴期滿後即不得再行撤銷；且第 1 款所定者為故意更犯之罪，過失致死罪亦不該當。\n(D) 正確。甲僅支付 1 期即不再支付，違背應履行事項，檢察官應先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第 3 款撤銷緩起訴處分，始得起訴。\n【涵攝步驟】要件一問時點，須在緩起訴期間內；要件二問事由，甲違背向公庫支付的履行事項；要件三問程序，撤銷在先、起訴在後。\n【記憶點】緩起訴沒撤銷，起訴就走不出去。","《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的三款事由，性質各不相同。第 1 款著眼於緩起訴期間內新犯之罪，且要求已經提起公訴；第 2 款著眼於緩起訴前所犯之罪，但要求宣告發生在緩起訴期間內；第 3 款則是被告違背檢察官所命應遵守或履行的負擔。三款的共同前提是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各該情形，因此期滿之後即無撤銷的餘地，這是選項 (C) 的判斷關鍵。\n本題所涉的履行事項，其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可知向公庫支付金額須經被告同意，且具有執行名義的效力；被告履行一期後不再履行，即屬違背應履行事項。\n關於刑度門檻，第 2 款所定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刑法上主刑輕重的排序問題。拘役在主刑的排序上輕於有期徒刑，因此不論日數多寡，都不會達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這個門檻。選項 (B) 特意把日數寫成 59 日，就是要引誘考生以日數長短取代刑種判斷。\n撤銷之後的效果，《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被告已支付的 1 期金額不予返還。至於未經撤銷而期滿的情形，則依同法第 260 條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這一條說明緩起訴期滿的效力接近不起訴確定，這正是選項 (C) 在時序上失敗的制度背景。\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宣告刑改為有期徒刑 3 月緩刑、或把違反事項改為未完成戒癮治療，測驗各款要件的精確界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301-033",33,"甲向 A、B、C 三人丟擲手榴彈，造成 A 死亡，B 受重傷，C 受輕傷。下列敘述，…",{"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301-035",35,"檢察官認定甲以脅迫使人施用安非他命，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第 2 項以脅迫使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301-032",32,"下列何種情形，檢察官不得逕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301-036",36,"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於收受判決翌日狂颱橫掃臺灣，甲居住的山區因大片土…",{"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301-031",31,"甲涉嫌殺人而被通緝，嗣後自行投案。警詢中，甲自承有持刀殺死乙。經起訴後，審判中，甲主…",{"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301-037",37,"檢察官甲偵辦現行犯乙竊盜案件，因乙堅不透露自己姓名及共犯之情形，甲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id":45,"number":46,"stem":70},"甲向 A、B、C 三人丟擲手榴彈，造成 A 死亡，B 受重傷，C 受輕傷…",{"id":49,"number":50,"stem":72},"檢察官認定甲以脅迫使人施用安非他命，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第 2 …",70,1789445439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