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3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301-036",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36,"single","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於收受判決翌日狂颱橫掃臺灣，甲居住的山區因大片土石流沖刷並且對外橋樑沖毀，道路無法通行，亦無法與外界聯絡，於第 15 日始搶通對外往來通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應在搶通對外往來通道的 5 日內，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同時於書狀中表明提出上訴","甲應在搶通對外往來通道的 5 日內，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待法院准予回復原狀後，再於 5 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甲應在搶通對外往來通道的 5 日內，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待法院准予回復原狀後，再於 10 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甲應在搶通對外往來通道的 10 日內，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待法院准予回復原狀後，再於 1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因不可歸責事由遲誤上訴期間時，聲請回復原狀的期間、方式與應併同補行的訴訟行為。\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颱風與土石流致對外交通中斷，屬非因過失遲誤期間，原因於第 15 日搶通時消滅，甲應自搶通日起 5 日內聲請。方式與內容則依《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且同法第 68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故甲須於書狀中同時表明提起上訴。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5 日內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3 項同時補行上訴，三個要素完全相符。\n(B)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3 項，上訴應與聲請回復原狀同時為之，不是等法院准許後再另行提出上訴書狀。\n(C) 錯誤。除同時補行的要求外，其所稱准許後再於 10 日內提出上訴書狀，亦與《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3 項不符。\n(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1 項所定之聲請期間為原因消滅後 5 日內，並非 10 日內，且上訴仍須同時補行。\n【涵攝步驟】要件一問有無過失，颱風與土石流非甲所能控制；要件二問原因何時消滅，第 15 日搶通對外通道；要件三問期間與方式，5 日內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並同時補行上訴。\n【記憶點】回復原狀 5 日內、向原審法院、上訴要一起補。","《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1 項所稱非因過失，是回復原狀制度的門檻要件。判斷標準在於遲誤是否出於當事人所能預見並避免的事由；天災導致對外交通與通訊全面中斷，顯非甲所能控制，該當本項。《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這一項提醒考生，過失的判斷有時要看代理人，而不只看當事人本人。\n期間的計算是本題最容易失分之處。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甲於收受判決翌日遭遇颱風，10 日的上訴期間在交通中斷期間屆滿；回復原狀的 5 日期間則另起算，自原因消滅之時即第 15 日搶通日起算。兩個期間的長度不同、起算點不同，選項 (C) 與 (D) 都是在這裡設陷阱。\n關於管轄，《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可知向誰聲請取決於所遲誤的是哪一種期間；遲誤上訴期間者向原審法院為之，這與提起上訴本身應向原審法院提出書狀的規定一致。\n同時補行的要求，其制度理由在於避免程序空轉。《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既然回復原狀的聲請與上訴是合併裁判，上訴自然必須與聲請同時提出，否則法院無從合併處理。這一條是選項 (B) 與 (C) 錯誤的最直接依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遲誤的期間改為聲請再議，此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規定：「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准駁主體變成原檢察官而非法院。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301-035",35,"檢察官認定甲以脅迫使人施用安非他命，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第 2 項以脅迫使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301-037",37,"檢察官甲偵辦現行犯乙竊盜案件，因乙堅不透露自己姓名及共犯之情形，甲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301-034",34,"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復經依職權送請再議，…",{"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301-038",38,"下列何種情形，被告得委任代理人到場？",{"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301-033",33,"甲向 A、B、C 三人丟擲手榴彈，造成 A 死亡，B 受重傷，C 受輕傷。下列敘述，…",{"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301-039",39,"甲委任律師為自訴人代理人，自訴乙犯誹謗罪嫌，法院審理時，甲希望由其女兒丙擔任輔佐人，…",[],{"id":45,"number":46,"stem":70},"檢察官認定甲以脅迫使人施用安非他命，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第 2 …",{"id":49,"number":50,"stem":72},"檢察官甲偵辦現行犯乙竊盜案件，因乙堅不透露自己姓名及共犯之情形，甲認非予…",70,1789445439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