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3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301-037",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37,"single","檢察官甲偵辦現行犯乙竊盜案件，因乙堅不透露自己姓名及共犯之情形，甲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向法院聲請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被告姓名不明，主體不明，法院應駁回羈押之聲請","乙堅不透露真實姓名，應於查出真實姓名後，始得聲請羈押","乙姓名不明，應派警跟蹤以防逃亡，但不得聲請羈押","乙為現行犯，縱姓名不明，仍可記載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五官、身高、體重）並照相後聲請羈押","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被告姓名不明時，押票與傳票得以足資辨別之特徵代替姓名記載，不影響羈押的聲請。\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3 項規定：「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而《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可知被告姓名不明並非羈押的障礙，只要記載五官、身高、體重等足資辨別之特徵並照相，即可特定被告而聲請羈押。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姓名不明並不等於主體不明，依《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第 3 項準用同法第 71 條第 3 項，得以足資辨別之特徵記載，法院不應以此駁回羈押聲請。\n(B) 錯誤。條文並未要求須先查出真實姓名始得聲請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3 項正是為姓名不明的情形所設。\n(C) 錯誤。乙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既得逮捕，即得依法定程序聲請羈押，並無僅得派警跟蹤之限制。\n(D) 正確。以足資辨別之特徵記載並照相後聲請羈押，與《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第 3 項準用同法第 71 條第 3 項的規定相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問乙是否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答案肯定；要件二問押票應否記載姓名，姓名不明時以特徵代之；要件三問有無羈押原因，題幹僅載甲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乙堅不透露姓名及共犯情形能否評價為逃亡或勾串共犯之虞，仍待法院訊問後依卷證認定。\n【記憶點】姓名不明照樣押，特徵記載就能特定被告。","《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第 1 項規定：「羈押被告，應用押票。」押票是羈押的法定形式要件，其應記載事項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立法者早已預見身分不明的情形，因此在同法第 102 條第 3 項設下準用規定，把傳票的替代記載方式一併引進押票。這種以特徵代替姓名的做法，在通緝書上也有相同安排。\n要件拆解上，羈押須同時具備三個層次：形式要件是押票，實質要件是犯罪嫌疑重大加上法定羈押原因，比例要件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本題題幹寫明檢察官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正是扣住實質與比例要件；四個選項的爭點則集中在形式要件。\n羈押原因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所定各款中，其第 1 款為「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則為「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乙堅不透露真實姓名，使其行蹤難以掌握，且拒不交代共犯情形，兩款都有討論空間。這說明本題的事實設定並非只是形式問題，實質要件同樣具備。\n與身分特定相關的另一組規定是逮捕。《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3 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準現行犯的認定同樣不以查明姓名為前提，整部法典在身分特定這件事上採取一致的態度：能夠特定其人即可，不必然要有姓名。\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情形改為外國人無護照、或改為被告冒用他人姓名，測驗押票記載事項的替代方式，以及日後查明真實姓名時應如何更正。答題的訣竅是先問身分能否特定，而不是先問姓名是否已知。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301-036",36,"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於收受判決翌日狂颱橫掃臺灣，甲居住的山區因大片土…",{"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301-038",38,"下列何種情形，被告得委任代理人到場？",{"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301-035",35,"檢察官認定甲以脅迫使人施用安非他命，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第 2 項以脅迫使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301-039",39,"甲委任律師為自訴人代理人，自訴乙犯誹謗罪嫌，法院審理時，甲希望由其女兒丙擔任輔佐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301-034",34,"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復經依職權送請再議，…",{"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301-040",40,"關於鑑定程序，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45,"number":46,"stem":70},"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於收受判決翌日狂颱橫掃臺灣，甲居住的…",{"id":49,"number":50,"stem":51},70,1789445439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