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3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301-038",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38,"single","下列何種情形，被告得委任代理人到場？",{"A":16,"B":17,"C":18,"D":19},"起訴罪名為告訴乃論之罪","管轄錯誤","起訴罪名為公然侮辱罪","對被告無審判權","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被告委任代理人到場的案件範圍，以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為限。\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規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判斷標準是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公然侮辱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最重本刑為拘役，正該當本條所定之案件範圍。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是否告訴乃論之罪，與《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所定之最重本刑標準無關；告訴乃論之罪中仍有法定刑為有期徒刑者。\n(B) 錯誤。管轄錯誤是《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所定之判決類型，並非決定被告得否委任代理人的標準。\n(C) 正確。公然侮辱罪的最重本刑為拘役，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所定之案件範圍，被告得委任代理人到場。\n(D) 錯誤。對被告無審判權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6 款規定：「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與得否委任代理人無關。\n【涵攝步驟】要件一問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為何，公然侮辱罪為拘役；要件二問是否落在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的範圍，答案肯定；要件三問法院有無認為必要而命本人到場，題示並無此情形。\n【記憶點】看最重本刑是不是拘役或專科罰金，其餘一律不算。","《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的立法考量是訴訟經濟與比例原則：輕微案件若一律強制被告親自到庭，對被告的負擔與案件的重要性不成比例。因此立法者以最重本刑作為客觀且明確的門檻，避免個案裁量的不確定性。但書保留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命本人到場的權限，使制度保有彈性。\n要件拆解上，最重本刑指的是該罪法定刑中最重的刑種，而不是本案可能宣告的刑度。公然侮辱罪的法定刑為拘役或罰金，最重者為拘役，符合條件；若某罪的法定刑為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最重本刑即為有期徒刑，縱使實際上多科罰金結案，仍不在本條適用範圍。這個區別是選項設計時最常被利用的地方。\n與代理人到場配套的是審判期日的出庭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第 1 項規定：「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第 2 項規定：「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得由代理人到庭。」前者是原則，後者是本條所開的例外。兩項合看即知，代理人到庭在此類案件中具有代替被告到庭的效力，這與辯護人的角色不同。\n易混淆的是自訴程序中的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該項針對自訴人採取強制委任，且不以案件輕重為限；被告的代理人則是選擇性的，並受最重本刑的限制。一為義務、一為權利，主體與性質都不同。\n另一組容易混淆的是告訴人的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這是告訴行為的代理，與審判期日的到庭代理又是兩回事。三種代理人分屬不同主體與不同程序階段，考試常把它們混在同一題中並列。\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罪名換成過失傷害罪或普通竊盜罪，測驗考生是否會逐一檢視法定刑。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301-037",37,"檢察官甲偵辦現行犯乙竊盜案件，因乙堅不透露自己姓名及共犯之情形，甲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301-039",39,"甲委任律師為自訴人代理人，自訴乙犯誹謗罪嫌，法院審理時，甲希望由其女兒丙擔任輔佐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301-036",36,"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於收受判決翌日狂颱橫掃臺灣，甲居住的山區因大片土…",{"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301-040",40,"關於鑑定程序，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301-035",35,"檢察官認定甲以脅迫使人施用安非他命，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第 2 項以脅迫使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301-041",41,"甲是總統乙的親信，任職於總統府，因涉嫌收受廠商丙不法報酬，經檢察官偵辦追查後，發現總…",[],{"id":45,"number":46,"stem":70},"檢察官甲偵辦現行犯乙竊盜案件，因乙堅不透露自己姓名及共犯之情形，甲認非予…",{"id":49,"number":50,"stem":72},"甲委任律師為自訴人代理人，自訴乙犯誹謗罪嫌，法院審理時，甲希望由其女兒丙…",70,1789445439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