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4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301-042",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42,"single","甲因與鄰居乙不睦，涉嫌持棍棒毆打乙，乙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並經偵查後，檢察官認應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乃命甲向某基金會提供義務勞務，緩起訴處分期間為 2 年，乙聲請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而駁回再議。嗣因甲未履行義務勞務，經檢察官合法撤銷緩起訴處分，甲亦未在期間內聲請再議而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在提起告訴前，乙得直接提起自訴","提起告訴後，在檢察官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前，乙得提起自訴","乙得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對甲提起自訴","檢察官依法撤銷緩起訴處分，甲未聲請再議確定後，在起訴之前，乙得提起自訴","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自訴之限制，以及緩起訴期間內告訴乃論之罪例外自訴權之停止適用。\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本件傷害案件屬告訴乃論之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乙為直接被害人，本得依該但書於偵查中提起自訴；惟《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4 項規定：「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緩起訴期間內該但書停止適用，乙即不得提起自訴，(C) 之敘述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提起告訴之前，檢察官尚未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之自訴限制尚未發生，乙得直接提起自訴，本選項正確。\n(B) 提起告訴後而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前，本件為告訴乃論之罪且由直接被害人乙自訴，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但書，本選項正確。\n(C) 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4 項既明定第 323 條第 1 項但書不適用，乙即無自訴權可行使，本選項錯在忽略緩起訴期間這個時點要件，為本題所選。\n(D) 緩起訴處分經合法撤銷且確定後已無緩起訴期間可言，《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4 項失其適用，同法第 323 條第 1 項但書回復適用，乙於起訴前得自訴，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同一案件是否經檢察官開始偵查：乙告訴後已開始偵查；要件二，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且由直接被害人自訴：合致但書；要件三，時點是否落在緩起訴期間內：(C) 落在期間內而但書停止適用，(A)(B)(D) 之時點都不在該期間內。\n【記憶點】告訴乃論由被害人自訴是對偵查中不得自訴的例外，而緩起訴期間內連這個例外都被關掉。","一、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緩起訴之三項要件為罪名門檻、裁量事由與期間，本題檢察官所定之 2 年期間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範圍內，且期間自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而非自處分作成之日起算。\n二、時效之停止。《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2 項規定：「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3 項規定：「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可見緩起訴期間內國家追訴權並未消耗，這也是《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4 項把自訴權暫時關閉的制度背景：同一案件不宜在偵查機關仍保有處分權時另闢自訴戰場。\n三、自訴權之基礎。《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乙為傷害之被害人，具備自訴權之主體資格；其行使則受同法第 323 條之時序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該項為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屬程序要件。\n四、程序銜接與易混淆條文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2 項規定：「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可見偵查與自訴被設計成互斥而可切換之兩條路徑。《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偵查已開始後還能不能自訴，《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4 項處理的則是緩起訴期間內那個例外要不要繼續開著，兩者一為原則與例外之設計，一為例外之停止適用，層次不同，並列如上。\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常把時點切成四段：告訴前、偵查中、緩起訴期間內、緩起訴撤銷確定後，再問哪一段可以自訴。答題時先確認罪名是否告訴乃論、自訴人是否直接被害人，再把時點放進《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 4 項的射程去檢查。另一種考法是把再議與自訴混在一起問，須注意再議之駁回並不改變緩起訴期間之存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301-041",41,"甲是總統乙的親信，任職於總統府，因涉嫌收受廠商丙不法報酬，經檢察官偵辦追查後，發現總…",{"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301-043",43,"有關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301-040",40,"關於鑑定程序，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301-044",44,"被告甲路過車禍現場，見被害人倒臥血泊中，已無生命跡象，身旁掉落手提包一只，竟趁四下無…",{"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301-039",39,"甲委任律師為自訴人代理人，自訴乙犯誹謗罪嫌，法院審理時，甲希望由其女兒丙擔任輔佐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301-045",45,"下列關於證據法則之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甲是總統乙的親信，任職於總統府，因涉嫌收受廠商丙不法報酬，經檢察官偵辦追…",{"id":49,"number":50,"stem":51},70,178944543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