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4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301-043",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43,"single","有關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法院應可確認起訴效力所及範圍及適用法條","法院可命檢察官提出證物及相關證據文書","法院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項證據不能於審判期日主張","法院依法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者，傳聞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作為證據","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得處理之事項，以及簡式審判程序對傳聞法則之排除效果。\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73-2 條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法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傳聞法則對證據調查之拘束已被排除，傳聞證據並非不得於審判期日作為證據，(D) 之敘述與該條相反，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所行之準備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應處理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本選項敘述正確。\n(B) 同一準備程序中，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7 款應處理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法院得命檢察官提出證物及相關證據文書，本選項敘述正確。\n(C) 《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本選項敘述正確。\n(D)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2 條，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 159 條第 1 項之限制，本選項錯在把排除傳聞法則寫成傳聞證據不得使用，為本題所選。\n【涵攝步驟】要件一，程序階段：本題設定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要件二，處理事項是否列於《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各款：(A)(B) 分別對應第 1 款與第 7 款；要件三，證據能力之效果：(C) 對應同法第 273 條第 2 項之失權效；要件四，簡式審判程序之特則：(D) 誤把傳聞法則之排除寫成傳聞證據不得使用。\n【記憶點】準備程序是把爭點與證據能力先篩一遍；一旦轉入簡式審判程序，傳聞法則就被關掉而不是被加強。","一、要件拆解。《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該柱句先界定主體為法院、時點為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對象為被告與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三款分別對應本題 (A)(C)(B) 三個選項。\n二、證據能力之失權效果。《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此為準備程序所產生之拘束力，把證據能力之爭執集中在審前解決，避免審判期日反覆調查。\n三、簡式審判程序之銜接。《刑事訴訟法》第 273-1 條第 1 項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可見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就發生在準備程序之中，與本題所問之階段相銜接。\n四、傳聞法則之排除。《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該項與同法第 273-2 條方向一致，前者從傳聞法則本身開一個口，後者則從簡式審判程序這一側列出被排除的條文清單，兩條並列可見立法者對簡式審判程序所採之簡化取向。\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常把準備程序之事項清單拆開來逐一問，或把簡式審判程序與簡易判決處刑之證據法則對調來問；另有把準備程序之失權效與審判期日之異議合併命題者。另《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3 項規定：「前條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該項把傳喚與通知之規定準用於準備程序，答題時可一併留意。答題時先回到《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各款逐款核對，再確認該案件是否已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301-042",42,"甲因與鄰居乙不睦，涉嫌持棍棒毆打乙，乙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並經偵查後，檢察官認應以緩起…",{"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301-044",44,"被告甲路過車禍現場，見被害人倒臥血泊中，已無生命跡象，身旁掉落手提包一只，竟趁四下無…",{"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301-041",41,"甲是總統乙的親信，任職於總統府，因涉嫌收受廠商丙不法報酬，經檢察官偵辦追查後，發現總…",{"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301-045",45,"下列關於證據法則之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301-040",40,"關於鑑定程序，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301-046",46,"律師法第 29 條規定，律師不得有足以損及其名譽或信用之行為。下列何者情形並不牴觸該…",[],{"id":45,"number":46,"stem":70},"甲因與鄰居乙不睦，涉嫌持棍棒毆打乙，乙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並經偵查後，檢察…",{"id":49,"number":50,"stem":72},"被告甲路過車禍現場，見被害人倒臥血泊中，已無生命跡象，身旁掉落手提包一只…",70,178944543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