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4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301-045",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45,"single","下列關於證據法則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認定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第 1、2 項所定被告心神喪失、因疾病不能到庭之事由，不必經嚴格證明","依簡式審判程序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應經嚴格證明","關於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強制性交罪，認定被害人係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應經嚴格證明","認定被告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不必經嚴格證明","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嚴格證明法則之射程，即犯罪事實與程序事項之區分，以及簡式審判程序對證據調查之簡化。\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73-2 條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簡式審判程序既已排除傳聞法則與法定調查方法之拘束，其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行之證據調查即非嚴格證明，(B) 之敘述錯誤，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第 1 項所定被告心神喪失與第 2 項所定因疾病不能到庭，係停止審判之訴訟程序事項而非犯罪事實，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本選項正確。\n(B)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2 條，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 159 條第 1 項等規定之限制，本選項錯在把已簡化之調查程序寫成嚴格證明，為本題所選。\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強制性交罪，被害人未滿十四歲屬加重構成要件事實，應經嚴格證明，本選項敘述正確。\n(D)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2 項就強制處分之審查明定不適用傳聞法則，認定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不必經嚴格證明，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待證事項是否為犯罪事實或科刑事實：(C) 之被害人年齡屬加重構成要件事實；要件二，待證事項是否為程序事項或強制處分之審查：(A)(D) 分別為停止審判事由與羈押審查；要件三，該程序有無特別排除規定：(B) 之簡式審判程序已由《刑事訴訟法》第 273-2 條排除若干證據法則。\n【記憶點】嚴格證明的射程是犯罪事實與科刑事實；程序事項與強制處分審查走自由證明，而簡式審判程序又把調查方法的限制拿掉。","一、要件拆解。嚴格證明由兩個要素構成：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須經法定之合法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該項先確立證據裁判原則，至於證據能力與調查方法之要求則分見於傳聞法則與各項調查程序之規定。\n二、傳聞法則與其排除。《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兩項合起來就是本題 (B)(D) 兩選項的分界線：前者是程序類型上的排除，後者是審查標的上的排除。\n三、程序事項之證明。《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兩項所處理者為被告之訴訟能力與到庭可能，屬程序面之判斷，不是對犯罪事實本身的認定，因而不受嚴格證明之拘束。\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159-2 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該條是傳聞法則在通常程序中的個別例外，與同法第 159 條第 2 項因程序類型而全面不適用者，層次不同，並列如上。加重要件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就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加重事由，於第 2 款規定：「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該事由屬構成要件事實，須以具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認定。\n另《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該項確立檢察官之舉證責任，與嚴格證明法則相配合：前者決定由誰提出證據，後者決定證據須具備何種資格並經何種程序調查，兩者並列如上。\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常把量刑事由、累犯事實、沒收之要件拉進來問要不要嚴格證明；也常把簡式審判程序與簡易判決處刑對調。答題時先問待證事項屬於犯罪事實、科刑事實或程序事項，再問該程序有無特別排除規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301-044",44,"被告甲路過車禍現場，見被害人倒臥血泊中，已無生命跡象，身旁掉落手提包一只，竟趁四下無…",{"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301-046",46,"律師法第 29 條規定，律師不得有足以損及其名譽或信用之行為。下列何者情形並不牴觸該…",{"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301-043",43,"有關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301-047",47,"甲律師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後，因拒繳常年會費數年，公會理事會決議令其退會，甲被退會後仍繼…",{"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301-042",42,"甲因與鄰居乙不睦，涉嫌持棍棒毆打乙，乙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並經偵查後，檢察官認應以緩起…",{"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301-048",48,"下列有關律師與委託案件當事人之間的行為，何者違反律師之倫理規範？",[],{"id":46,"number":47,"stem":71},"被告甲路過車禍現場，見被害人倒臥血泊中，已無生命跡象，身旁掉落手提包一只…",{"id":50,"number":51,"stem":73},"律師法第 29 條規定，律師不得有足以損及其名譽或信用之行為。下列何者情…",70,1789445439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