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4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301-048",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48,"single","下列有關律師與委託案件當事人之間的行為，何者違反律師之倫理規範？",{"A":16,"B":17,"C":18,"D":19},"為使當事人掌握狀況，律師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律師對於受任事件代領、代收之財物，應即時交付委任人","為讓當事人安心，律師就受任事件，可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在符合當事人之利益下，就案件有和解可能時，律師宜協力促成之","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對委任人所負之告知、交付、不擔保結果與協力促成和解等義務，以及何者構成違反。\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該條之要件為主體是律師、客體是受任事件、行為態樣是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並未附設任何但書。訴訟結果繫於證據調查與法院之判斷，非律師所能保證；為讓當事人安心而就受任事件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正牴觸該條，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律師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並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係《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所定之義務，本選項所述行為正合於該條，不違反倫理規範。\n(B)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代領、代收之財物應即時交付委任人，係《律師倫理規範》第 34 條所定之義務，本選項所述行為合於該條，不違反倫理規範。\n(C) 律師就受任事件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牴觸《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該條並未設有任何除外規定，縱出於安撫當事人之目的亦然，本選項為所選。\n(D) 律師於執行職務時，如發現和解符合當事人之利益及法律正義而協力促成之，係《律師倫理規範》第 29 條所定之要求，本選項既已明示符合當事人之利益，合於該條，不違反倫理規範。\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是否發生於受任事件之處理過程：四個選項都是律師對委任人所為；要件二，該行為所對應之規範義務為何：(A) 對應坦誠告知、(B) 對應即時交付、(D) 對應協力促成和解；要件三，(C) 之擔保有利結果並非任何條文所允許之行為態樣，而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明文禁止者。\n【記憶點】律師能保證的是盡力與誠實，不能保證結果；擔保勝訴是倫理規範直接寫死的禁區。","一、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之要件相當單純：主體為律師、客體為受任事件、行為態樣為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條文並未附設但書或除外規定，因此縱使出於安撫當事人之善意，也不影響其該當。\n二、與告知義務之關係。《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該條所保護者，是委任人形成正確期待與判斷的能力。擔保勝訴之所以被禁止，正是因為它從反面破壞同一項保護：它讓委任人形成一個沒有依據的期待。兩條互為表裡。\n三、財物處理之要求。《律師倫理規範》第 34 條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代領、代收之財物，應即時交付委任人。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律師對於保管與事件有關之物品，應於事件完畢後或於當事人指示時立即返還，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返還。」該條把代領代收之財物與保管物品分開處理：前者應即時交付並設有法令或契約之除外，後者則以事件完畢或當事人指示為返還時點。命題常把即時交付改寫成事件終結後一併結算來設陷阱。\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律師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該條課予的是盡力與及時告知之行為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禁止的則是對結果所為之承諾，屬結果面之擔保。兩者並列如上，可見倫理規範對過程與結果採取不同的規範密度。\n五、和解之協力與其他考法。《律師倫理規範》第 29 條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如發現和解、息訟或認罪，符合當事人之利益及法律正義時，宜協力促成之。」該條之適用有兩個前提，一為符合當事人之利益，二為符合法律正義，並非任何情形下都應促成和解。命題常把擔保結果換成保證不受羈押或保證獲得緩起訴，或把協力促成和解改寫成應勸當事人放棄訴訟；另有把擔保結果與酬金約定合併命題者，須注意兩者所受之規範並不相同。答題時先問該行為是對過程的努力，還是對結果的承諾。\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301-047",47,"甲律師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後，因拒繳常年會費數年，公會理事會決議令其退會，甲被退會後仍繼…",{"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301-049",49,"下列何種情形，可不受法官在任職期間禁止從事政治活動之限制？",{"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301-046",46,"律師法第 29 條規定，律師不得有足以損及其名譽或信用之行為。下列何者情形並不牴觸該…",{"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301-050",50,"下列四種律師行為，何者並未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301-045",45,"下列關於證據法則之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301-051",51,"檢察官甲與乙結婚後，仍持續與多名女子交往並同居。甲是否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id":45,"number":46,"stem":70},"甲律師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後，因拒繳常年會費數年，公會理事會決議令其退會，甲…",{"id":49,"number":50,"stem":51},70,1789445439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