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5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5-s0301-051",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51,"single","檢察官甲與乙結婚後，仍持續與多名女子交往並同居。甲是否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A":16,"B":17,"C":18,"D":19},"只要乙不提出告訴，即不違反檢察官倫理","不論乙是否提出告訴，均屬檢察官私德領域，甲不違反檢察官倫理","檢察官言行應端莊謹慎，甲與他人同居只要未損及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即不違反檢察官倫理","檢察官言行應端莊謹慎，維護司法形象，即使乙默許，甲仍違反檢察官倫理","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檢察官倫理規範》對檢察官言行之要求，以及該要求是否因配偶未追究而免除。\n【正解理由】《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規定：「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檢察官甲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持續與多名女子交往並同居，與該條所定謹言慎行、維護職位榮譽及尊嚴之要求相違；此項要求係對檢察官職位本身所設，並不以配偶是否提出告訴或是否默許為適用條件，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甲是否違反檢察官倫理，取決於其言行是否合於《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所定謹言慎行及維護職位榮譽尊嚴之要求，本選項錯在把倫理義務的成立繫於配偶乙有無提出告訴。\n(B) 檢察官之言行縱屬私人生活範疇，仍受《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之拘束，該條並未把私德領域排除在外，本選項錯在自行加上一個條文所無的排除範圍。\n(C) 甲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持續與多名女子交往同居，已足以損及其職位尊嚴與人民對檢察官職務之信任，本選項所設之條件與本題事實不符。\n(D) 檢察官言行應端莊謹慎、維護司法形象，係《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所定之要求，甲之行為縱經乙默許仍與該要求相違，本選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主體是否為檢察官：甲為檢察官；要件二，其言行是否合於《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之要求：持續與多名女子交往同居已與之相違；要件三，是否因配偶告訴或默許而異其結果：該條以職位為對象，不因配偶態度而變動。\n【記憶點】檢察官倫理的判準是職位尊嚴與司法形象，不是配偶追不追究。","一、要件拆解。《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含三段行為要求與一段禁止規定：行為要求為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職位榮譽及尊嚴；禁止規定則為不得利用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本題涉及的是行為要求，而非圖利之禁止。\n二、義務之保護對象。該條所保護者為檢察官職位之榮譽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並非特定私人之權益。因此配偶是否提出告訴、是否默許，都不是該條所設之要件。本題 (A)(B)(C) 三個選項各自加上一個條文所無的條件，這正是命題的設計軸線。\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規定：「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該條針對的是社交應酬場合，第 5 條則是對言行之一般性要求，兩者射程並列如上。另《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度發展為使命。」該條界定使命，屬宣示性規定。\n四、與評鑑及懲戒之銜接。《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就檢察官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於第 7 款明定：「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可見倫理規範並非僅具道德宣示性質，而有制度上的接續效果；同條並就檢察官之懲戒設有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機制。《法官法》第 89 條第 6 項並就檢察官倫理規範之訂定機關設有規定，可見該規範之效力來源即在法律之授權。\n五、指揮監督關係之影響。《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4 條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 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檢察官應於指揮監督長官之合 法指揮監督下，妥速執行職務。」檢察官之言行縱發生於職務之外，其對檢察形象之影響仍由該規範一併處理。\n六、實務見解的位置與其他考法。條文以概括之評價用語界定義務，至於特定私生活行為是否已達損及職位尊嚴之程度，條文字面無從直接讀出，須依檢察官評鑑與懲戒實務所形成之標準判斷。命題常以配偶不追究、當事人同意、未造成實害等條件包裝，測試考生是否把倫理義務誤解為可由私人處分之權利；也常把檢察官與法官之倫理規範對調來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301-050",50,"下列四種律師行為，何者並未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301-052",52,"法官依法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或業務？",{"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301-049",49,"下列何種情形，可不受法官在任職期間禁止從事政治活動之限制？",{"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301-053",53,"下列檢察官之行為，何者未違反檢察官倫理？",{"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301-048",48,"下列有關律師與委託案件當事人之間的行為，何者違反律師之倫理規範？",{"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301-054",54,"為確保律師、法官與檢察官的專業性，對於其兼職有一定之限制，下列關於其兼職之敘述，何者…",[],{"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0,1789445439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