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5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301-054",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54,"single","為確保律師、法官與檢察官的專業性，對於其兼職有一定之限制，下列關於其兼職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檢察官在不影響職務範圍內可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法官可管理自己與家庭成員之財產，並購買公債進行投資","律師只要不親自經營，但可為理財目的投資舞廳，成為股東","律師可經由選舉擔任地方民選縣市首長後，仍可同時繼續執行律師業務","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兼職限制之射程，以及單純財產管理之定性。\n【正解理由】《法官法》第 16 條柱句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規定：「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該條所禁止者為職務或業務之兼任。法官管理自己與家庭成員之財產並購買公債進行投資，係對自有財產之管理與運用，並未取得任何職務或經營任何業務，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該法第 16 條第 4 款關於不得兼任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檢察官仍不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本選項錯誤。\n(B) 法官管理自己與家庭成員之財產並購買公債投資，未落入《法官法》第 16 條各款所定之職務或業務，本選項正確。\n(C) 律師縱不親自經營，投資舞廳而成為股東，仍涉及律師不得從事有辱律師尊嚴及名譽之行業，《律師法》定有明文，本選項錯在以不親自經營作為排除限制的理由。\n(D) 《律師法》第 31 條規定：「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地方民選縣市首長並非該但書所稱之特定臨時職務，律師經選舉擔任縣市首長後不得同時繼續執行律師業務，本選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是否為職務或業務之兼任：(A) 之私立學校董事與 (D) 之縣市首長都是職務，(C) 涉及行業之從事；要件二，是否落入禁止規定：(A) 依準用規定落入《法官法》第 16 條第 4 款，(D) 落入《律師法》第 31 條；要件三，(B) 之財產管理不是職務或業務。\n【記憶點】兼職禁止管的是職務或業務的兼任，不管單純的財產管理與有價證券投資。","一、要件拆解。《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為概括條款，其判準有二：是否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以及是否與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無論採哪一個判準，前提都是行為人取得了某種職務或從事了某種業務；以自有資金購買公債並持有，並未產生這樣的身分。《法官法》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該款則是對特定經營層職位之點名禁止。\n二、家庭成員之範圍。《法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規定：「本規範所稱家庭成員，指配偶、直系親屬或家長、家屬。」選項 (B) 所稱管理自己與家庭成員之財產，其範圍即以此為準；管理家庭成員財產仍屬私法上之財產管理，與取得職務有別。\n三、對檢察官之準用與商業禁止。《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就本法若干條文設有準用規定，其中包含第 16 條之部分款次，私立學校董事之禁止即因此及於檢察官。《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項與準用規定並列，構成檢察官兼職限制之雙重來源，其所禁止之經營，指向對事業之實際參與與支配。\n四、律師端之限制。《律師法》第 31 條之結構為本文禁止兼任公務員、但書放寬中央或地方機關之特定臨時職務。民選縣市首長為有固定任期之地方行政首長，與臨時職務之性質並列可見其差異。至於投資舞廳而為股東，其限制之依據為律師不得從事有辱律師尊嚴及名譽之行業，《律師法》定有明文。\n五、法官執行律師職務之禁止。《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法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該條就法官提供法律服務設原則禁止與但書，並於但書之外另加告知義務，與本題所問之兼職限制同屬身分競合之處理。\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常把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身分混編在同一題，各給一個兼職情形，只留一個合法者；也常把被動投資寫成經營、把有固定任期之職務寫成臨時職務。答題時先確認主體身分，再問行為究竟是取得職務、從事業務，或只是持有財產。\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301-053",53,"下列檢察官之行為，何者未違反檢察官倫理？",{"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301-055",55,"甲律師擔任某上市公司之法律顧問，在會議討論時，甲得知該公司增資發行股票後之資金用途會…",{"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301-052",52,"法官依法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或業務？",{"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301-056",56,"關於律師不得從事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301-051",51,"檢察官甲與乙結婚後，仍持續與多名女子交往並同居。甲是否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301-057",57,"當事人張三想要委託陳律師辦理告李四妨害名譽的官司，詳細商談後，陳律師發覺李四是他多年…",[],{"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律師擔任某上市公司之法律顧問，在會議討論時，甲得知該公司增資發行股票後…",70,1789445439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