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5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5-s0301-056",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56,"single","關於律師不得從事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律師原則上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中獲取財產利益","律師原則上不得兼營商業","律師原則上不得兼任公務員","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執業限制之射程，包括受讓系爭標的、就案件標的獲取財產利益、兼營商業與兼任公務員。\n【正解理由】《律師法》第 31 條規定：「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律師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不得從事有辱律師尊嚴及名譽之行業。」律師法就律師兼業所設之限制，其對象為兼任公務員與從事有辱律師尊嚴及名譽之行業，並非以兼營商業本身作為禁止之對象；相對於此，《法官倫理規範》第 23 條規定：「法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亦不得為有減損法官廉潔、正直形象之其他經濟活動。」對法官設有經營商業之明文禁止，(C) 之敘述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係《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所定之禁止，本選項敘述正確。\n(B) 律師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原則上不得獲取財產利益，並就留置權之行使與後酬之收取設有除外，係《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所定，本選項敘述正確。\n(C) 律師之兼業限制如《律師法》第 31 條與第 32 條第 1 項所示，其禁止之對象並非兼營商業本身，本選項錯在把法官、檢察官的商業禁止套到律師身上，為本題所選。\n(D) 《律師法》第 31 條既規定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並以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為除外，本選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客體為何：(A) 與 (B) 指向案件標的與系爭標的物，(C) 與 (D) 指向兼業與兼任公務員；要件二，有無明文禁止：(A) 與 (B) 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處理，(D) 由《律師法》第 31 條處理；要件三，(C) 之兼營商業並非該二條之規範對象。\n【記憶點】法官、檢察官被明文禁止經營商業，律師這一側的紅線畫在有辱尊嚴之行業與兼任公務員。","一、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規定：「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該條含兩個禁止：一為就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設有留置權與後酬兩項除外；二為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未設除外。命題常把第二個禁止的除外規定憑空補上，考生須注意兩者之差異。\n二、與後酬規定之連結。《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規定：「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之除外提及依本規範收取後酬，其許可範圍即受該條後段之限制，兩條須合併閱讀。\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律師法》第 34 條規定：「律師不得受讓當事人間係爭之權利。」該條之客體為當事人間之係爭權利；《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後段之客體則為尚未終結訴訟案件之系爭標的物。兩者用語與射程並列如上，答題時須看題目寫的是權利還是標的物。另《律師法》第 30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該條處理的是對外表現方式，與兼業限制分屬不同面向。\n四、身分別之比較。《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項與《法官倫理規範》第 23 條同以經營商業為禁止對象，且法官端另及於有減損廉潔、正直形象之其他經濟活動；律師端之限制則落在兼任公務員與有辱尊嚴及名譽之行業。三種身分的規範密度不同，這正是本題設計的軸線。\n五、招攬與尊嚴之界線。《律師法》第 35 條規定：「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律師法》第 36 條規定：「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兩條與兼業限制同屬對律師執業方式所設之限制，但其著眼點在於訴訟之發動與進行，而非身分之競合，並列如上以資區辨。\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常把三種身分的兼業限制交叉出題，或把有辱律師尊嚴及名譽之行業改寫成一切商業；也常把《律師法》第 34 條與《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後段對調。答題時先確認主體，再回到各該規範的文字，不要用法官的標準去套律師。\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5-s0301-055",55,"甲律師擔任某上市公司之法律顧問，在會議討論時，甲得知該公司增資發行股票後之資金用途會…",{"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5-s0301-057",57,"當事人張三想要委託陳律師辦理告李四妨害名譽的官司，詳細商談後，陳律師發覺李四是他多年…",{"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301-054",54,"為確保律師、法官與檢察官的專業性，對於其兼職有一定之限制，下列關於其兼職之敘述，何者…",{"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301-058",58,"下列關於律師後酬之約定，何者不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之規定？",{"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301-053",53,"下列檢察官之行為，何者未違反檢察官倫理？",{"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301-059",59,"下列律師行為，何者沒有違反律師倫理？",[],{"id":45,"number":46,"stem":70},"甲律師擔任某上市公司之法律顧問，在會議討論時，甲得知該公司增資發行股票後…",{"id":49,"number":50,"stem":72},"當事人張三想要委託陳律師辦理告李四妨害名譽的官司，詳細商談後，陳律師發覺…",70,1789445439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