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62":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3},"law-105-s0301-062",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62,"multiple","關於「客觀處罰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E":20},"指不法與罪責以外，影響犯罪成立與否的可罰性實體要件","若客觀處罰條件有所欠缺，應為無罪判決","行為人於行為時，必須認識客觀處罰條件的存在","客觀處罰條件亦屬構成要件要素","刑法第 238 條詐術締結婚姻罪，所定「致其無效或得撤銷之裁判確定」，為客觀處罰條件","CD","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客觀處罰條件在犯罪判斷體系中的位置，以及它與故意認識對象的關係。\n【正解理由】本題問何者錯誤。客觀處罰條件被安排在不法與罪責之外，不屬於構成要件要素，故意因而不必及於它。《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該項把故意的認識對象寫成構成犯罪之事實，客觀處罰條件既不在構成要件之列，即不在該項所寫的認識對象之內。故選 CD。\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非本題所問。本選項把客觀處罰條件定位在不法與罪責以外而影響可罰性，與通說相合，其內涵不在條文字面。\n(B) 敘述正確，非本題所問。欠缺客觀處罰條件時該行為不具可罰性，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就行為不罰者所定之效果，法院諭知無罪判決。\n(C)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之一。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故意所認識者是構成犯罪之事實，客觀處罰條件不在其中。\n(D)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之一。客觀處罰條件被安排在構成要件之外，本選項與 (C) 是同一個錯誤的兩種說法。\n(E) 敘述正確，非本題所問。《中華民國刑法》第 238 條所定之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通說即以客觀處罰條件視之。\n【涵攝步驟】把判斷層次排定，再看選項落點。構成要件這一層，故意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以構成犯罪之事實為認識對象，(C)、(D) 誤把客觀處罰條件放了進來；可罰性這一層，(A) 的定位與 (E) 的例示落在這裡；訴訟結果這一層，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諭知無罪，(B) 落在這裡。\n【記憶點】客觀處罰條件站在構成要件之外，故意不必認識它，欠缺時走無罪判決。","一、概念的位置。客觀處罰條件是學理上對某些條文要素的定位：它出現在條文之中，卻不被算進不法與罪責的判斷，而是影響該行為最終能不能處罰。本題的五個選項全部圍繞這個定位打轉，只要先把層次排定，錯誤選項就會自己浮出來。\n二、與故意認識對象的關係。《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同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兩項所寫的認識對象都是構成犯罪之事實。客觀處罰條件既被安排在構成要件之外，它就不在這兩項所寫的認識對象之內，選項 (C) 正是把它拉進來。\n三、條文實例的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38 條規定：「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把這一條拆開，行為是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而其後所接的裁判確定並非行為人所支配的行為結果，而是另一個訴訟程序的產物。通說即以此為客觀處罰條件的典型例示，選項 (E) 所述與之相合。\n四、欠缺時的訴訟處理。《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客觀處罰條件欠缺者，該行為不具可罰性，落在該項所寫的其行為不罰，法院因此諭知無罪判決。這與程序上欠缺訴訟條件所生的處理不同，兩者的適用前提不同，命題者常拿來測驗考生分不分得清。\n五、易混淆的相鄰概念。與客觀處罰條件並列的是個人阻卻刑罰事由，兩者同樣站在不法與罪責之外；差別在於前者是使刑罰發生的條件，後者是使刑罰不發生的事由。此外還有訴訟條件，那是程序上的要件，欠缺時走的不是無罪判決。三組概念的落點不同，是本題型最常見的比較題。\n六、實務見解的位置。哪些條文要素算是客觀處罰條件，條文本身不會標明，須由學說與實務就各該條文的體系位置逐一認定；本題選項 (A) 所述之定位與選項 (E) 所舉之例，都不是由條文字面直接讀得出來的結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2],"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5-s0301-061",61,"下列何種情形成立湮滅證據罪？",{"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5-s0301-063",63,"甲無故侵入 A 所有之倉庫，以之為居所長達 12 年。A 知悉後要求甲離開，仍不退去…",{"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5-s0301-060",60,"依法官倫理規範的規定，法官得為下列那個團體募集成員？",{"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5-s0301-064",64,"某夜在山區甲欲對 A 強制性交，勒住 A 的脖子，A 用力掙脫後逃跑，跌落山谷死亡。…",{"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5-s0301-059",59,"下列律師行為，何者沒有違反律師倫理？",{"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5-s0301-065",65,"關於背信罪與詐欺罪、侵占罪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甲無故侵入 A 所有之倉庫，以之為居所長達 12 年。A 知悉後要求甲離…",70,1789445439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