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6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2},"law-105-s0301-063",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63,"multiple","甲無故侵入 A 所有之倉庫，以之為居所長達 12 年。A 知悉後要求甲離開，仍不退去，A 乃提起告訴，甲抗辯侵入住居罪為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時效為 10 年，追訴時效已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追訴時效已完成，不得再為追訴","追訴時效已完成，不得再為告訴","追訴時效尚未開始，並無完成問題","因無停止事由，期間已超過 10 年，故時效應已完成","行為尚未終了前，並無停止時效的問題","C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繼續犯的追訴權時效起算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但書。\n【正解理由】甲受 A 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其不法狀態持續，屬於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依該項但書，時效要等到行為終了之日才起算；本件甲仍在留滯之中，行為尚未終了，時效尚未開始進行，也就談不上完成或停止。故選 CE。\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但書，起算日繫於行為終了之日，本件起算日尚未到來，本選項以時效已完成為由認定不得追訴，其前提不存在。\n(B) 敘述錯誤。本選項與 (A) 同樣以時效完成為前提，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但書，該前提在本件並不成立。\n(C) 敘述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但書，行為尚未終了時時效尚未開始進行，自無完成之可言。\n(D) 敘述錯誤。本選項以期間已逾 10 年推論時效完成，然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但書，起算日尚未到來時，無從計算已經過之期間。\n(E) 敘述正確。時效既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但書尚未起算，同法第 83 條第 1 項所定之停止事由即無所附麗。\n【涵攝步驟】《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的本文配犯罪成立之日，但書配行為終了之日。本題事實是甲侵入後以之為居所達 12 年，經 A 要求退去而仍留滯，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306 條第 2 項所定之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不法狀態持續，因而套進但書那一段；甲迄今未退去，行為終了之日尚未到來。\n【記憶點】繼續犯的追訴權時效，條文寫的是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人還沒走，錶就還沒開始走。","一、條文結構的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這一項由本文與但書兩段構成，兩段各自配一個起算點：本文配犯罪成立之日，但書配行為終了之日。本題設計的陷阱，是讓考生只看第 1 項的期間長度而忘了第 2 項的起算點。\n二、本題罪名的繼續犯性格。《中華民國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 306 條第 2 項規定：「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第 2 項所寫的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其不法狀態隨留滯而持續，正是第 80 條第 2 項但書所稱有繼續之狀態者。甲以倉庫為居所長達 12 年，並於 A 要求退去後仍不退去，事實面完全落在這一項的文字之內。\n三、題幹抗辯的兩層。甲的抗辯其實疊了兩層：第一層是本罪的追訴權時效期間有多長，第二層是這段期間從哪一天開始算。本題選項 (A)、(B)、(D) 都只處理第一層，而把第二層當成理所當然；選項 (C)、(E) 則直接指向第二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但書的文字，第二層才是本題的勝負手：起算點沒有出現，期間的長短就沒有計算的對象。\n四、停止與起算的區別。《中華民國刑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該項所列的停止事由，處理的都是已經開始進行的期間因故暫時不再前進；而本題的情形是期間根本還沒有開始進行。兩者的先後關係是固定的，沒有起算就沒有停止可言，選項 (E) 所述即為此意。命題者把停止事由寫進選項 (D)，正是要測考生會不會把這兩個階段混為一談。\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繼續犯的起算點還常與下列情形合併命題：一是行為人於繼續中死亡或被查獲，二是繼續中法律修正而生新舊法比較的問題，三是與狀態犯的比較，亦即行為完成後不法狀態雖然延續，卻不影響起算。其中狀態犯與繼續犯的分辨，條文字面不會標明，須依各該罪的行為描述並參酌實務見解認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301-062",62,"關於「客觀處罰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5-s0301-064",64,"某夜在山區甲欲對 A 強制性交，勒住 A 的脖子，A 用力掙脫後逃跑，跌落山谷死亡。…",{"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5-s0301-061",61,"下列何種情形成立湮滅證據罪？",{"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5-s0301-065",65,"關於背信罪與詐欺罪、侵占罪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301-060",60,"依法官倫理規範的規定，法官得為下列那個團體募集成員？",{"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301-066",66,"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某夜在山區甲欲對 A 強制性交，勒住 A 的脖子，A 用力掙脫後逃跑，跌…",70,1789445439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