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64":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3},"law-105-s0301-064",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64,"multiple","某夜在山區甲欲對 A 強制性交，勒住 A 的脖子，A 用力掙脫後逃跑，跌落山谷死亡。甲在山谷下找到 A 之屍體後，仍然對 A 進行性侵害。甲之行為成立下列何罪？",{"A":16,"B":17,"C":18,"D":19,"E":20},"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既遂罪","甲成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污辱屍體罪","甲成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既遂罪","甲成立刑法第 226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因而致被害人於死罪","甲成立刑法第 226 條之 1 強制性交與殺人罪之結合犯","BD","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強制性交行為所生之加重結果，以及對屍體所為性侵害的評價。\n【正解理由】甲勒頸欲強制性交，A 掙脫逃跑跌落山谷死亡，死亡結果由該強暴行為所引發。《中華民國刑法》第 226 條第 1 項規定：「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件落在該項所寫的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至於甲對已死亡之 A 為性侵害，其客體已是屍體，落在同法第 247 條第 1 項所定之污辱屍體。故選 BD。\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所定者為殺人，而甲勒頸係為排除抗拒以遂行性交，A 之死亡係其逃跑跌落所致，甲欠缺殺人之故意。\n(B) 敘述正確。甲對屍體為性侵害，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所定之污辱屍體。\n(C)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的行為客體寫的是男女，指生存之人；甲在 A 生前尚未達於性交。\n(D) 敘述正確。甲之強制性交行為引發 A 死亡，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226 條第 1 項所寫的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n(E)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26 條之 1 所定之結合，寫的是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本件甲並無殺人之故意。\n【涵攝步驟】把兩個時點分開套進條文。A 生前那一段，甲以勒頸之強暴方法著手強制性交而未達既遂；《中華民國刑法》第 226 條第 1 項所稱犯第 221 條之罪，依實務見解包含未遂在內，該死亡與強暴行為間具引發關係，落入同法第 226 條第 1 項。A 死後那一段，客體已非該項所寫的男女，落入同法第 247 條第 1 項。\n【記憶點】性侵在前、死亡在中，生前那一段走加重結果犯，死後那一段走污辱屍體罪；結合犯寫的是故意殺害被害人。","一、兩個行為、兩個時點。本題的事實被刻意切成兩段：A 死亡之前與 A 死亡之後。死亡之前，甲以勒頸之強暴方法著手強制性交；死亡之後，甲對屍體為性侵害。命題者把五個選項散在這兩段上，考生只要先把時點分開，罪名就會各自歸位。\n二、加重結果犯的結構。《中華民國刑法》第 226 條第 1 項規定：「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把它拆成要件，一是行為人犯該項所列之各該性侵害犯罪（依實務見解包含未遂在內），二是因而致被害人於死或致重傷。本件 A 為掙脫勒頸而逃跑，跌落山谷死亡，死亡結果係由該強暴行為所引發，第二個要件因而實現。\n三、與結合犯的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226 條之 1 規定：「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兩條所列的基本犯罪相同，差別寫在後半段：《中華民國刑法》第 226 條第 1 項寫的是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同法第 226 條之 1 寫的是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兩者並列可見，主觀上有無殺人故意，就是選項 (D) 與選項 (E) 的分水嶺。\n四、行為客體的界線。《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的客體文字是男女。《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規定：「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的客體文字是屍體。兩項並列可知，客體由人轉為屍體之後，所適用的條文也隨之更換，這正是選項 (B) 與選項 (C) 的設計之處。\n五、性交概念的定義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就性交設有定義，其文字分為兩款：第 1 款為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第 2 款為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口腔只出現在第 1 款。該項處理的是行為態樣，至於行為客體是生存之人或屍體，仍回到各該分則條文自己的文字判斷。\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是把死亡結果改為重傷，測驗《中華民國刑法》第 226 條第 1 項後段，或把甲的主觀改成在勒頸時即有殺意，測驗同法第 226 條之 1 的結合犯。其中第三種的結論不在條文字面，須依實務見解處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2],"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5-s0301-063",63,"甲無故侵入 A 所有之倉庫，以之為居所長達 12 年。A 知悉後要求甲離開，仍不退去…",{"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5-s0301-065",65,"關於背信罪與詐欺罪、侵占罪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5-s0301-062",62,"關於「客觀處罰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5-s0301-066",66,"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5-s0301-061",61,"下列何種情形成立湮滅證據罪？",{"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5-s0301-067",67,"甲因涉犯偽造乙名義之契約書，經警移送地檢署偵辦，分由檢察官丙偵查。丙檢察官乃指揮檢察…",[],{"id":47,"number":48,"stem":72},"甲無故侵入 A 所有之倉庫，以之為居所長達 12 年。A 知悉後要求甲離…",{"id":51,"number":52,"stem":53},70,1789445439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