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65":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3},"law-105-s0301-065",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65,"multiple","關於背信罪與詐欺罪、侵占罪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背信與侵占罪性質為身分犯","背信與詐欺罪之成立，以行為致生損害於他人之財產或利益為結果要素","背信與侵占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僅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為限","利用受委任處理事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委任人交付財物，應成立背信罪與詐欺罪，兩罪數罪併罰","利用受委任處理事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所持有委任人之物侵占入己，應成立背信罪與侵占罪，兩罪數罪併罰","AB","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背信罪、詐欺罪與侵占罪在行為主體、結果要素與意圖要件上的異同。\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項把主體寫成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把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寫成結果，本題的四個比較點都由此展開。故選 AB。\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背信罪的主體是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依同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罪的主體是持有他人之物之人。\n(B)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以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結果；同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則以財物之交付為結果，依通說與實務，該交付須生財產上之損害。\n(C)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與同法第 335 條第 1 項的意圖文字都及於第三人，本選項把射程縮小了。\n(D) 敘述錯誤。利用受任機會施用詐術使委任人交付財物者，其詐欺行為同時即為違背任務，依實務見解屬法條競合，論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n(E) 敘述錯誤。將所持有委任人之物侵占入己者，同屬法條競合，依實務見解論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之侵占罪。\n【涵攝步驟】把三罪要件排成四欄對照。主體欄，背信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侵占依同法第 335 條第 1 項各有其關係，詐欺依同法第 339 條第 1 項則無，(A) 落此欄；(B) 落結果欄，(C) 落意圖欄，(D)、(E) 落罪數欄。\n【記憶點】背信與侵占先看行為人有沒有那層關係；三罪重疊時，實務走法條競合而不是數罪併罰。","一、三條條文的要件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三項並列閱讀，本題四個層次的差異就攤開來了。\n二、主體這一層。《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的句首寫的是為他人處理事務，同法第 335 條第 1 項寫的是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兩者都預設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先存在一層關係；同法第 339 條第 1 項的文字則未就行為人設任何限制。選項 (A) 所測的正是這一層。\n三、意圖這一層。《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的意圖文字是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同法第 335 條第 1 項的意圖文字是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兩項的文字都把第三人寫了進去，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更把損害本人之利益也列為選項之一。選項 (C) 把兩罪的意圖一律收縮成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其縮小的幅度在條文文字上清楚可見。\n四、結果這一層。《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在句尾寫了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這是一個明文的結果要件；同法第 339 條第 1 項寫的是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交付本身即含有財產移轉的意義。選項 (B) 把兩罪並列在結果要素這一點上，與條文結構相合。\n五、罪數這一層與實務見解的位置。當行為人利用受任處理事務之機會，另以詐術或侵占取得財物時，該行為同時滿足背信罪與詐欺罪或侵占罪的要件。條文本身並未規定此時應如何論罪，歷來係由實務以法條競合處理，認背信罪居於補充地位，優先適用詐欺罪或侵占罪。選項 (D) 與選項 (E) 所述之數罪併罰，正是本題最主要的陷阱，而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是把行為人換成公務上或業務上持有之人而測《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的加重侵占，或把取得手段換成恐嚇而測同法第 346 條。\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2],"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5-s0301-064",64,"某夜在山區甲欲對 A 強制性交，勒住 A 的脖子，A 用力掙脫後逃跑，跌落山谷死亡。…",{"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5-s0301-066",66,"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5-s0301-063",63,"甲無故侵入 A 所有之倉庫，以之為居所長達 12 年。A 知悉後要求甲離開，仍不退去…",{"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5-s0301-067",67,"甲因涉犯偽造乙名義之契約書，經警移送地檢署偵辦，分由檢察官丙偵查。丙檢察官乃指揮檢察…",{"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5-s0301-062",62,"關於「客觀處罰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5-s0301-068",68,"檢察官起訴會首甲冒用會員乙之名義，填寫標單冒標會款，致活會會員丙、丁、戊、己、庚等 …",[],{"id":47,"number":48,"stem":72},"某夜在山區甲欲對 A 強制性交，勒住 A 的脖子，A 用力掙脫後逃跑，跌…",{"id":51,"number":52,"stem":53},70,1789445439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