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68":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6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3},"law-105-s0301-068",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68,"multiple","檢察官起訴會首甲冒用會員乙之名義，填寫標單冒標會款，致活會會員丙、丁、戊、己、庚等 5 人，誤以為是乙得標，而各繳交會款新臺幣 1 萬元與甲，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等罪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法院審理中，檢察官發現丙是死會會員，對該部分犯罪事實為一部撤回，法院就丙部分毋庸審判","法院審理中，檢察官發現丙是死會會員，對該部分犯罪事實為一部撤回，法院就丙部分仍應審判","法院審理中，檢察官以書狀追加起訴甲詐欺活會會員辛之會款，法院對於該追加之起訴，應為實體判決","法院審理中，檢察官以書狀追加起訴甲詐欺活會會員辛之會款，法院對於該追加之起訴，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法院審理中，檢察官以書狀追加起訴甲詐欺活會會員辛之會款，法院對於該追加之起訴，如未判決，應由法院依法補充判決","BDE","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一部撤回起訴的效力，以及對同一案件追加起訴時法院的處置。\n【正解理由】甲一次冒標行為所生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訴訟上是一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檢察官事後單就丙部分表示撤回，不能使該部分脫離審判範圍。至於追加起訴甲詐欺辛會款之部分，同為原起訴效力所及，其追加即屬重行起訴，依同法第 303 條第 2 款應諭知不受理。故選 BDE。\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丙部分本即在審判範圍之內，一部撤回不生毋庸審判該部分的效果。\n(B) 敘述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本件為單一案件，一部撤回不能割裂起訴之效力，法院仍應審判。\n(C) 敘述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第 1 項所定之追加，以所追加者係本案以外之另一相牽連犯罪為前提，而辛之部分與已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n(D) 敘述正確。辛之部分既為原起訴效力所及，其追加落在《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2 款所定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之情形。\n(E) 敘述正確。該追加起訴既已繫屬，法院即負判決之義務；漏未判決者落在《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2 款所描述之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依實務見解由原法院補充判決。\n【涵攝步驟】把事實逐一套進要件。案件單一性，甲以一個冒標行為使五名活會會員交付會款並行使偽造之標單，落入《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撤回的對象僅丙一人之部分而非獨立案件，(A)、(B) 由此決定；追加的對象與本案同一，落入同法第 303 條第 2 款，(C)、(D) 由此決定；(E) 落在同法第 379 條第 12 款。\n【記憶點】一個案件不能切成兩半來撤回，也不能切成兩半再起訴一次；重來一次走的是不受理判決。","一、單一案件這個前提。本題的所有結論都建立在同一個前提上：甲冒用乙之名義填寫標單冒標會款，對五名活會會員所生之詐欺與行使偽造私文書，在訴訟上是一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這一條只有一句話，卻同時撐起本題的四個選項。\n二、一部撤回為什麼不生效力。撤回起訴所處理的是訴訟繫屬的消滅，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繫屬的範圍是整個案件而非起訴書上所記載的某一段事實。檢察官發現丙是死會會員，那是實體上該部分能否成立詐欺的問題，應由法院於判決中處理，而不是由檢察官以撤回的方式把它從審判範圍中取出。選項 (A) 與選項 (B) 的分歧，正在於有沒有把繫屬範圍與起訴書記載範圍分開來看。\n三、追加起訴的射程。《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第 1 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同法第 265 條第 2 項規定：「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第 1 項把可追加的對象寫成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其前提是所追加者為本案以外的另一個犯罪。辛之會款部分係同一次冒標行為所生，已被《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的效力涵蓋，因此它不是可以再被追加進來的另一個犯罪，而是已經在案件之內的一部分。\n四、重行起訴的法律效果。《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 303 條第 2 款規定：「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該款的要件有二：一是同一案件已經提起公訴，二是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本件兩個要件都實現，法院因而不得為實體判決，選項 (C) 之所以錯，正在於它主張實體判決。\n五、漏判的救濟。《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同法第 379 條第 12 款規定：「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追加起訴之部分既已繫屬，即屬已受請求之事項；若法院漏未就此為任何諭知，該判決即落在這一款所描述的情形。至於補救的方式，條文本身未設程序規定，實務長年以由原法院就漏未判決部分補充判決的方式處理，選項 (E) 所述即為此一見解。\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是把追加的對象改為真正相牽連而未經起訴之另一犯罪，測驗《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第 1 項的正面適用，或把追加的時點改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之後，測驗該項的時間限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2],"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5-s0301-067",67,"甲因涉犯偽造乙名義之契約書，經警移送地檢署偵辦，分由檢察官丙偵查。丙檢察官乃指揮檢察…",{"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5-s0301-069",69,"甲乙夫妻感情不和，乙女乃結識丙男，進而同居生女，嗣甲找到乙、丙同居處，憤而同時同地一…",{"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5-s0301-066",66,"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5-s0301-070",70,"住在臺中市的甲，涉嫌在新北市某處非法製造槍、彈，經臺北地檢署 A 檢察官於 9 月 …",{"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5-s0301-065",65,"關於背信罪與詐欺罪、侵占罪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25,"year":6,"stem":68},"law-105-s0301-001","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有關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之合憲性問題，…",[],{"id":47,"number":48,"stem":71},"甲因涉犯偽造乙名義之契約書，經警移送地檢署偵辦，分由檢察官丙偵查。丙檢察…",{"id":51,"number":52,"stem":73},"甲乙夫妻感情不和，乙女乃結識丙男，進而同居生女，嗣甲找到乙、丙同居處，憤…",1789445439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