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69":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5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1,"answerStatus":22,"answerAccepted":23,"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33},"law-105-s0301-069",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69,"multiple","甲乙夫妻感情不和，乙女乃結識丙男，進而同居生女，嗣甲找到乙、丙同居處，憤而同時同地一棒毆打乙、丙成傷。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甲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訴丙犯相姦罪嫌","丙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告訴甲傷害丙，其效力及於甲傷害乙","甲得向檢察官告訴乙犯通姦罪嫌，其效力及於丙犯相姦罪嫌","丙自訴甲犯傷害罪嫌，經法院判決甲無罪確定後，乙得再自訴甲犯傷害罪嫌","丙自訴甲犯傷害罪嫌，經法院判決甲罪刑確定後，乙得再自訴甲犯傷害罪嫌","AC","normal",[21],fals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告訴不可分的適用對象，以及一行為侵害數被害人時自訴效力的範圍。\n【正解理由】乙、丙就通姦相姦互為必要共犯。《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甲對乙告訴，依該條本文其效力及於丙之相姦部分，但書所限制者是撤回的效力。另甲就丙之相姦行為為被害人，依同法第 319 條第 1 項、第 2 項得委任律師自訴。故選 AC。\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甲依《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為犯罪之被害人而得自訴，並依同法第 319 條第 2 項委任律師行之。\n(B) 敘述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本文所定之不可分是共犯之間的擴張，本選項所述則是被害人不同的問題；依實務見解，數被害人各有獨立之告訴權。\n(C) 敘述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本文，甲對乙之告訴效力及於必要共犯之丙；該條但書處理的是撤回。\n(D) 敘述錯誤。甲一棒毆打乙、丙成傷，為一個案件；惟《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另設但書，就三種情形排除該擬制，其一逐字為「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本選項把該項讀成無保留的擴張，前提不成立。\n(E) 敘述錯誤。本選項僅把 (D) 的無罪判決換成科刑判決，而《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不以判決結果為區別標準。\n【涵攝步驟】把事實分成兩組套進條文。通姦相姦這一組，甲之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本文及於丙，甲之自訴依同法第 319 條第 1 項、第 2 項為之，(A)、(C) 落此組；傷害這一組，行為單一而被害人有二，告訴權各自獨立，(B) 不成立，自訴效力依同法第 319 條第 3 項本文及於他部而但書另設保留，(D)、(E) 不成立。\n【記憶點】告訴不可分講的是共犯之間，不是被害人之間；一個行為打傷兩個人，訴訟上仍只是一個案件。","一、兩組事實、兩套規範。本題把兩件事疊在一起：一是乙與丙的通姦相姦，二是甲一棒同時毆打乙、丙成傷。前者的關鍵在必要共犯與告訴不可分，後者的關鍵在一行為侵害數被害人時的案件單一性。五個選項分屬這兩組，先分組再判斷，就不會被互相牽扯的人名繞暈。\n二、告訴不可分的射程。《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把它拆開，本文所處理的是共犯之間的橫向擴張，而但書只針對撤回，並且只針對通姦相姦這一組。選項 (C) 走的是本文，選項 (B) 則想把本文用到被害人之間，那是這一條沒有寫的方向。至於數被害人各自獨立行使告訴權，其依據不在本條文字，而在實務長年所採的見解。\n三、必要共犯這個前提。《中華民國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這一條把通姦與相姦寫在同一條之內，兩者在概念上互為對向的必要共犯，因而落入《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本文所寫的共犯。若不先確立這個前提，選項 (C) 的告訴效力擴張就沒有著力點。\n四、自訴的要件與強制代理。《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同法第 31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第 1 項的本文把自訴權人寫成犯罪之被害人，第 2 項則要求委任律師。甲就丙之相姦行為為配偶而受害，兩項的要件都具備，選項 (A) 因此成立。\n五、自訴不可分與判決確定後的效果。《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規定：「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丙就自己受傷害之部分提起自訴時，乙受傷害之部分是否亦在案內，不能只看本文：該項但書就三種情形排除該擬制，而其中一種以本題題幹所寫的夫妻關係為斷。該但書所指的那一條不在本題可資引用之條文原文內，其射程無從逐字確認；可以確定的是本文並非無保留。至於區別標準，本文與但書都不以判決結果為準，選項 (D) 與選項 (E) 並列，正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拿判決結果當區別標準。\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是把撤回告訴放進來而測《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或把毆打改成先後兩次而使案件不再單一。\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2],"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1,65],{"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5-s0301-068",68,"檢察官起訴會首甲冒用會員乙之名義，填寫標單冒標會款，致活會會員丙、丁、戊、己、庚等 …",{"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5-s0301-070",70,"住在臺中市的甲，涉嫌在新北市某處非法製造槍、彈，經臺北地檢署 A 檢察官於 9 月 …",{"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5-s0301-067",67,"甲因涉犯偽造乙名義之契約書，經警移送地檢署偵辦，分由檢察官丙偵查。丙檢察官乃指揮檢察…",{"id":59,"number":25,"year":6,"stem":60},"law-105-s0301-001","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有關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之合憲性問題，…",{"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5-s0301-066",66,"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5-s0301-002",2,"甲花錢僱請乙殺 A，支付前金，約定事成之後給付後酬，乙於砍殺 A 數刀之後，不忍 A…",[],{"id":47,"number":48,"stem":71},"檢察官起訴會首甲冒用會員乙之名義，填寫標單冒標會款，致活會會員丙、丁、戊…",{"id":51,"number":52,"stem":73},"住在臺中市的甲，涉嫌在新北市某處非法製造槍、彈，經臺北地檢署 A 檢察官…",178944543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