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05-s0301-07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11,"paperCount":1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11,"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23,"answerCorrected":24,"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5,"history":26,"explanation":28,"explanationDeep":29,"confidence":30,"flags":31,"indexable":24},"law-105-s0301-070",105,"105110","20160806","s0301","criminal",null,70,"multiple","住在臺中市的甲，涉嫌在新北市某處非法製造槍、彈，經臺北地檢署 A 檢察官於 9 月 9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押於臺北看守所），10 月 7 日臺東地檢署 B 檢察官將被告甲借提前往臺東執行他案（殺人案），A 檢察官於 10 月 8 日偵查終結，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甲犯製造槍彈罪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E":20},"新北地方法院對甲非法製造槍、彈之犯罪，有管轄權","臺中地方法院對甲非法製造槍、彈之犯罪，有管轄權","臺北地方法院對甲非法製造槍、彈之犯罪，有管轄權","臺北地方法院對檢察官之起訴，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的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對檢察官之起訴，得經臺中地方法院之同意，以裁定移送於臺中地方法院","all_credit",[],"第70題一律給分。",true,1,[27],{"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刑事案件的土地管轄，以及無管轄權與合併審判移送的處置。\n【正解理由】本題經考選部公告一律給分，五個選項均在給分之列，因此不生單一結論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四個連結因素彼此並列。至於甲曾羈押於臺北看守所、起訴前又遭借提至臺東，其起訴時之所在地如何認定，該項並未提供判準，這是本題的爭點。\n【逐項排除】\n(A)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犯罪行為地在新北市，依《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一。\n(B)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甲住在臺中市，依《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寫的住所，臺中地方法院同為管轄法院之一。\n(C)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臺北地方法院之管轄權繫於《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寫的所在地，而所在地以何時何地認定，該項並未規定。\n(D)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所定之管轄錯誤判決，以受訴法院無管轄權為前提，本選項取決於 (C) 所留下的問題。\n(E) 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刑事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所定之合併審判移送，前提是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而本件僅臺北地方法院有繫屬中之案件。\n【涵攝步驟】把《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的連結因素逐格對應事實。犯罪地是新北市，住所是臺中市，居所題幹未給；所在地有兩個時點，9 月 9 日起押於臺北看守所、10 月 7 日起借提至臺東，起訴日是 10 月 8 日，該項未寫明以何時為準，這一格填不滿。\n【記憶點】土地管轄的四個連結因素是並列的，各自成立；合併審判之移送，前提是數法院已有案件繫屬。","一、給分註記的處理。本題依考選部公告一律給分，五個選項均獲給分，因此不生單一正解的問題。以下逐層說明命題所在，供考生理解爭點的位置。\n二、土地管轄的條文結構。《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這一項把犯罪地、住所、居所、所在地並列起來，其意義在於同一個案件可能同時有數個法院具備管轄權。選項 (A) 與選項 (B) 分別對應犯罪地與住所，在條文文字上都找得到依據。\n三、所在地這個變數。所在地是四個連結因素中會隨時間移動的一個。本件甲自 9 月 9 日起因本案羈押於臺北看守所，10 月 7 日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借提前往臺東執行他案，A 檢察官則於 10 月 8 日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只寫了所在地三個字，並未寫明以何時為準，也未處理被告因他案借提而離開原羈押處所的情形，選項 (C) 的答案因而無法單憑條文文字得出。\n四、管轄錯誤判決的依附關係。《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該條由兩個動作組成：諭知管轄錯誤與同時諭知移送。其適用的唯一前提是受訴法院無管轄權，因此選項 (D) 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問題，它的答案完全被選項 (C) 決定。命題者把兩者拆成兩個選項，是要測驗考生看不看得出這層依附關係。\n五、合併管轄與移送的要件。《刑事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該項的要件有三：一是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二是所移送者為相牽連之數案件，三是經各該法院同意。本件在臺北地方法院繫屬的是製造槍彈案，臺中地方法院並無繫屬中之案件，第一個要件就沒有著落。選項 (E) 的問題不在同意與否，而在它把一個沒有繫屬的法院寫進了這一項的程序之中。\n六、易混淆的相鄰制度。與《刑事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並列的，還有同法第 9 條第 1 項的指定管轄與同法第 10 條第 1 項的移轉管轄。三者的發動原因不同：合併審判處理相牽連案件的集中，指定管轄處理管轄有爭議或無法辨別，移轉管轄處理有管轄權之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或難期公平。\n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延伸是把被告設計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船艦內犯罪而測《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或把管轄錯誤與不受理判決並列，測驗兩種形式判決的區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2],"answer-not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2,56,60,64],{"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5-s0301-069",69,"甲乙夫妻感情不和，乙女乃結識丙男，進而同居生女，嗣甲找到乙、丙同居處，憤而同時同地一…",{"id":50,"number":25,"year":6,"stem":51},"law-105-s0301-001","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有關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之合憲性問題，…",{"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5-s0301-068",68,"檢察官起訴會首甲冒用會員乙之名義，填寫標單冒標會款，致活會會員丙、丁、戊、己、庚等 …",{"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5-s0301-002",2,"甲花錢僱請乙殺 A，支付前金，約定事成之後給付後酬，乙於砍殺 A 數刀之後，不忍 A…",{"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5-s0301-067",67,"甲因涉犯偽造乙名義之契約書，經警移送地檢署偵辦，分由檢察官丙偵查。丙檢察官乃指揮檢察…",{"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5-s0301-003",3,"甲駕車於警察臨檢時，未停車受檢，加速逃逸。警員 A 乃騎警用機車追趕，即將追及之際，…",[],{"id":46,"number":47,"stem":70},"甲乙夫妻感情不和，乙女乃結識丙男，進而同居生女，嗣甲找到乙、丙同居處，憤…",1789445439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