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0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11,"next":70,"paperCount":4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12,"history":24,"explanation":26,"explanationDeep":27,"confidence":28,"flags":29,"indexable":31},"law-106-s0101-001",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1,"single","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之解釋，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認為：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認為：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警察機關」應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行政執行處執行拘提、管收非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之指涉範圍","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認為：強制隔離以保障人民生命與身體健康為目的，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可由專業主管機關衡酌情況，決定施行必要強制隔離處置，自較由法院決定能收迅速防治之功，毋須與刑事處罰之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所須踐行之程序相同","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認為：憲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法院以外之逮捕拘禁機關，應至遲於 24 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該管法院審問","B","normal",[20],false,[25],{"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與大法官相關解釋之比對，問敘述錯誤者。\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就該項所稱之警察機關採實質認定，認為凡法律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手段者均屬之，因而行政執行處依法實施拘提、管收，同受該條規定之拘束。(B) 的敘述把警察機關讀成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據以否定行政執行處之拘提、管收落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的指涉範圍，方向與該號解釋相反，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與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相符：外國人受驅逐出國前之暫時收容欠缺即時司法救濟，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又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n(B) 敘述錯誤，錯在把警察機關作組織法上的形式解讀，並把行政執行處執行拘提、管收排除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之外，此即本題答案。\n(C) 敘述與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解釋相符：強制隔離以保障人民生命與身體健康為目的，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得由專業主管機關衡酌情況決定，毋須踐行與刑事處罰相同之程序。\n(D) 敘述與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相符，該號解釋就《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定之審問與法院採實質認定，並就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加以闡釋。\n【記憶點】人身自由條款裡的法院與警察機關都採實質認定：法院指有審判權的法官所構成者，警察機關則不以組織法上的警察為限。","本題四個選項都在考解釋內容的還原，決定性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對用語所採的認定方式。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該項把人身自由之干預切成兩層：逮捕拘禁須由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為之，審問處罰則保留給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處理的是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的合憲性，其論理先確定行政執行處之拘提屬於逮捕拘禁，再說明該項所稱之警察機關應依機關所被賦予的干預、取締權限認定，而非依組織名稱認定；管收因涉及較長時間的人身自由剝奪，則須由法院審查決定。(B) 的敘述剛好把這兩步都翻了面。\n就相鄰條文的並列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前者是提審與二十四小時移送，後者課予法院與逮捕拘禁機關不得拒絕、不得遲延之義務。(D) 所述之釋字第 392 號解釋，其實質界定的對象是第 1 項、第 2 項所稱之審問與法院，而不是上開第 3 項。\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釋字第 708 號解釋與釋字第 710 號解釋的收容對象互換、把釋字第 690 號解釋的強制隔離與刑事處罰的法官保留混為一談，或是問行政執行處聲請法院裁定管收是否符合法官保留。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上開各號解釋的具體意旨，作答時應以解釋文與理由書所採的立場為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0],"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6-s0101-070",70,"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6-s0101-002",2,"有監察委員主張監察院應主動向立法院提出一個「監察委員提名與同意程序法」的法律案，來規…",{"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6-s0101-069",69,"下列何種情形係屬行政機關根據行政執行法所實施之即時強制？",{"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101-003",3,"關於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101-068",68,"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學員簽訂職業訓練行政契約書，約定由勞動力發展署負擔學員受訓期間之…",{"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101-004",4,"下列有關我國地方財政之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stem":71},"有監察委員主張監察院應主動向立法院提出一個「監察委員提名與同意程序法」的…",178944544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