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0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6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101-003",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3,"single","關於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若案件之審理者係合議庭，則應以合議庭名義聲請","法官非經所屬法院核可，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法官若認裁判上所適用之判例違憲，得逕行拒絕適用而毋庸聲請釋憲","軍事法院法官於審判中亦得為聲請人","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於審理個案中聲請解釋憲法的主體、程序與客體，題目問的是敘述錯誤者。\n【正解理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該項的文字只寫到最高法院與行政法院，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則把聲請主體擴及各級法院法官，並要求承審法官於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以所持見解具體指摘系爭法律違憲之理由，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此一聲請權係本於審判獨立而生，其發動者就是承審該案的法官或合議庭。(B) 所稱須經所屬法院核可始得聲請，是在既有程序上另加一道行政上的關卡，並非上開解釋所建立的程序，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正確，惟這一點並非條文明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2 項只寫到「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聲請應以合議庭或個別法官名義提出並未規定；案件由合議庭審理時應以合議庭名義聲請，是實務與通說對聲請主體的理解。\n(B) 錯誤，錯在替法官的聲請權加上所屬法院核可此一要件。\n(C) 正確，判例並非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其效力相當於命令，法官於個案審理中認其違憲者，得不予適用，此與法律違憲須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之處理方式不同。\n(D) 正確，軍事法院法官於審判中亦得為聲請人。至於軍事審判之性質，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認軍事審判權係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審判程序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此為理解本選項的背景，而不是本選項本身的依據。\n【記憶點】法官聲請釋憲的鑰匙握在承審法官（合議庭）自己手上，既不必上級核可，也不必所屬法院同意。","本題屬於須以解釋意旨補充條文的題型。條文層面，《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把兩項並列可以看出，第 1 項處理的是機關、人民與立法委員的聲請，第 2 項處理的是審判機關在個案中的聲請，而其文字只點名最高法院與行政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補上的是各級法院法官，理由在於法官依憲法規定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對於違憲之法律既不能逕行拒絕適用，就必須有一條通往憲法解釋的路。\n要件拆解上，法官聲請釋憲有四個要件：一是繫屬中之個案；二是所應適用之法律；三是法官確信其違憲並具體指摘理由；四是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題的陷阱設在主體與程序：(A) 測試合議庭與獨任法官的差別，(B) 測試有沒有一道核可程序，(D) 測試軍事法院法官算不算法官。\n易混淆之處在客體的位階：法律違憲時，法官須停止訴訟聲請解釋；命令違憲時，法官本得於個案中不予適用。判例在當時的實務上被認為具有與命令相當的效力，因此 (C) 所述之處理方式成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法官聲請釋憲與《行政訴訟法》第 178-1 條所定行政法院聲請解釋之關係，或問法官對於自己所屬審級之判例得否聲請解釋。分辨的關鍵，仍在客體的位階與聲請主體的身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7,61,65],{"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101-002",2,"有監察委員主張監察院應主動向立法院提出一個「監察委員提名與同意程序法」的法律案，來規…",{"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101-004",4,"下列有關我國地方財政之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24,"year":6,"stem":56},"law-106-s0101-001","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之解釋，下列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6-s0101-005",5,"下列有關司法院解釋之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6-s0101-070",70,"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101-006",6,"對於拒絕酒精濃度測試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71},"有監察委員主張監察院應主動向立法院提出一個「監察委員提名與同意程序法」的…",{"id":51,"number":52,"stem":53},178944544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