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0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101-004",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4,"single","下列有關我國地方財政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依憲法規定，中央稅與地方稅之劃分，應由中央與地方協商後定之","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於立法過程中，應給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地方財政自主權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故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為求財政公平，中央不得對某些地方自治團體提供特別補助","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我國地方財政的憲法與地方制度法架構，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就地方參與立法程序所表示之意旨。\n【正解理由】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由地方自治團體補助一事表示，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自治團體負擔經費者，於制定過程中應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行政主管機關研擬法案及立法機關議決法案時，應予地方政府就財政負擔能力表示意見之機會。此一要求並可與《地方制度法》第 70 條第 1 項相互對照，該項規定：「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中央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分擔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全額負擔之項目。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該選項主張的是憲法怎麼規定，因此要回到憲法本文。《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列出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其中第 7 款為：「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憲法既把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列為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中央稅與地方稅之劃分即非留待中央與地方協商後定之。\n(B) 正確，理由如上，此即本題答案。\n(C) 錯誤，《地方制度法》第 70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費用之區分標準，應於相關法律定之。」地方財政事項的區分標準既須以法律定之，即無從導出地方財政自主權不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的結論。\n(D) 錯誤，《地方制度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上級政府對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本即應酌予補助，補助的差別對待正是均衡發展的手段。\n【記憶點】地方財政的兩句話：錢怎麼分由法律定，不是協商；要地方掏錢的法律，立法時得讓地方講話。","本題把地方財政拆成四個面向來考：稅源劃分、立法參與、法律保留與補助。(A) 問的是憲法怎麼規定，第一步因此在憲法本文。《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列出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其中第 7 款為：「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國稅與省稅、縣稅如何劃分，憲法已把它交給中央立法並執行，而不是交給中央與地方協商，(A) 所稱之協商模式因此落空。法律層次的落實則見於《地方制度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與《地方制度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兩項把地方的收支與地方稅都導向法律。\n就要件拆解而言，《地方制度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中央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分擔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全額負擔之項目。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該項包含兩個要件：一是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其項目，二是中央不得把應自行負擔的經費轉嫁給地方。前者對應法律保留，後者對應財政責任的歸屬。而《地方制度法》第 70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費用之區分標準，應於相關法律定之。」把區分標準再往上推一層到法律，(C) 因此不能成立。\n補助面向上，《地方制度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補助與協助金是一組對稱的設計，其判準是地方政府的財力，因此 (D) 所稱之絕對禁止並不成立。\n本題的決定性依據 (B) 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該號解釋一方面肯認社會福利事項得由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另一方面就立法程序課予參與要求，是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在程序面的具體展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釋字第 550 號解釋與釋字第 498 號解釋在地方自治保障上的分工，或問中央法律要求地方負擔經費是否侵害地方自治核心領域。\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5],{"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101-003",3,"關於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101-005",5,"下列有關司法院解釋之敘述，何者錯誤？",{"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101-002",2,"有監察委員主張監察院應主動向立法院提出一個「監察委員提名與同意程序法」的法律案，來規…",{"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101-006",6,"對於拒絕酒精濃度測試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24,"year":6,"stem":64},"law-106-s0101-001","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之解釋，下列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6-s0101-007",7,"下列有關憲法第 52 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之敘述，何者不是司法院解釋之見解？",[],{"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0,178944544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