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0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101-005",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5,"single","下列有關司法院解釋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司法院大法官有時會宣告行政命令及處分違憲，並立即失效","司法院大法官有時會宣告系爭法律違憲定期失效","司法院大法官有時會宣告違憲的法律不予適用","司法院大法官有時會宣告系爭法律應於一定期限內檢討修正，以符憲法意旨","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客體範圍與宣告類型，題目問的是敘述錯誤者。\n【正解理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該項把解釋憲法的事項限定在憲法疑義、法律或命令違憲，以及省縣自治法規違憲三類，行政處分不在其中。《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人民聲請解釋的客體同樣是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A) 把行政處分與行政命令並列為得經大法官宣告違憲並立即失效之客體，與上開所定之事項與客體範圍不合，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錯在把個案的行政處分當成違憲審查的客體，此即本題答案。\n(B) 正確，定期失效是大法官歷來解釋發展出的宣告方式，失效時點並非條文所明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大法官所為之解釋，得諭知有關機關執行，並得確定執行之種類及方法。」條文上與之相近者為該諭知權限。\n(C) 正確，宣告系爭法律違憲而不予適用，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在個案上的展開。\n(D) 正確，諭知有關機關於一定期限內檢討修正，同為實務發展出的宣告方式，可對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7 條第 2 項所稱執行之種類及方法。\n【記憶點】大法官審查的是法律與命令，不是個案的行政處分；至於失效的時點，可以立即，也可以定期，甚至只要求檢討修正。","本題考的是釋憲客體與宣告方式兩件事。就客體而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中華民國憲法》第 78 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兩者相互呼應，違憲審查的對象是抽象的法規範。個案的行政處分本身並不在上開條文所列的審查客體之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寫的是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所寫的同樣是法律或命令。因此人民就不利處分尋求釋憲，須先用盡審級救濟，再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聲請解釋；受理該案件的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則另有上開第 2 項所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這條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把不符合要件者擋在門外。\n就宣告方式而言，實務上發展出立即失效、定期失效、違憲但不失效、警告性解釋與檢討改進之諭知等數種型態，這些型態與其失效時點都不是條文寫定的；條文上可資對應者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大法官所為之解釋，得諭知有關機關執行，並得確定執行之種類及方法。」大法官因此得就執行的種類與方法為具體指示。定期失效的功能在於避免立即失效造成法秩序真空，並留給立法者修法的時間。\n易混淆之處在於位階規定：《中華民國憲法》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中華民國憲法》第 171 條第 2 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字面上是當然無效，實務上則以宣告的方式與時點加以調節，兩者並不衝突。\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違憲宣告的溯及效力如何、聲請人得否據以聲請再審，或問憲法法庭與大法官會議在當時的分工。作答時先確認客體，再看宣告型態，通常就能定位。\n值得補記的是名稱的變動：本題考試年度所適用者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該法後來改名並全面改制為憲法訴訟法，審理方式由會議決議改為裁判，並增設裁判憲法審查。讀舊題時應以當年施行之名稱與條文為準，不要用現行制度回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101-004",4,"下列有關我國地方財政之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101-006",6,"對於拒絕酒精濃度測試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101-003",3,"關於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101-007",7,"下列有關憲法第 52 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之敘述，何者不是司法院解釋之見解？",{"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101-002",2,"有監察委員主張監察院應主動向立法院提出一個「監察委員提名與同意程序法」的法律案，來規…",{"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6-s0101-008",8,"不論大學教師的研究與講學，還是大學生的學習，主要在大學的環境內進行，所以，國家有義務…",[],{"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對於拒絕酒精濃度測試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70,178944544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