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6-s0101-00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6-s0101-006",106,"106120","20170805","s0101","public",null,6,"single","對於拒絕酒精濃度測試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僅因酒後駕駛危及他人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即要求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其所限制與所保護之法益間，顯失均衡","採吊銷駕駛執照之手段，無助於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遏止酒後駕車之不當行為，防範發生交通事故","酒測時，執行機關雖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使受檢人已有將受吊銷其駕駛執照處罰之認知，吊銷其駕駛執照仍屬過當","立法者應針對不同情況，斟酌個案具體情節，諸如駕駛人是否曾有酒駕或拒絕酒測之紀錄、拒絕酒測時所駕駛之車輛種類分別規定","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而吊銷駕駛執照之規定，於司法院釋字第 699 號解釋中的合憲性論述。\n【正解理由】司法院釋字第 699 號解釋認為，對拒絕酒測者吊銷駕駛執照，其目的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且執行機關於酒測前已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受檢人既已認知，該規定尚未違反比例原則；惟該號解釋並指出，就不同情狀應由立法者斟酌後分別規定。此一審查架構與《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所揭示者相同。(D) 所述正是該號解釋對立法者所為之指示，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與司法院釋字第 699 號解釋相反，該號解釋認酒後駕車危害重大，課予駕駛人配合酒測之義務，所限制之權益與所保護之法益間並未顯失均衡。\n(B) 敘述與司法院釋字第 699 號解釋相反，該號解釋認吊銷駕駛執照有助於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遏止酒後駕車並防範交通事故，手段適合性並未欠缺。\n(C) 敘述與司法院釋字第 699 號解釋相反，該號解釋正是以執行機關已先行勸導並告知法律效果、受檢人已有受吊銷處罰之認知，作為認定手段未過當的理由之一。\n(D) 敘述與司法院釋字第 699 號解釋所為之立法指示相符，此即本題答案。\n【記憶點】釋字第 699 號解釋的結論是合憲，但附帶請立法者按情節分別規定；四個選項裡，只有跟著這個方向走的那一個才是它的見解。","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699 號解釋的具體論述。審查架構上，《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該條把比例原則拆成適合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三層，(B) 對應第一層，(A) 與 (C) 對應第三層，而 (D) 則是該號解釋就立法形成自由所為之提示。四個選項因此是同一套架構下的四個位置。\n就要件拆解而言，拒絕酒測而受吊銷駕駛執照的處罰，其構成要件包括：駕駛人受合法攔檢、執行機關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駕駛人仍拒絕接受測試。解釋認為告知義務的踐行使受處罰者對法律效果有預見可能，這一點在審查手段是否過當時具有重要地位，而 (C) 恰恰把這個有利於合憲結論的事實寫成了違憲的理由。\n值得並列的是行政罰的種類：吊銷駕駛執照屬於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其裁處與救濟另有規範；而酒測的實施本身則屬於資料蒐集與即時措施的層次，兩者的合憲性審查密度並不相同，本題僅就前者立論。\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釋字第 699 號解釋與釋字第 535 號解釋在攔檢發動門檻上的關係，或問吊銷駕駛執照與吊扣駕駛執照在處罰種類上的差異。作答時先辨明所問的是解釋的結論還是它的理由，可以省去許多混淆。\n另可一併記住審查密度的問題。駕駛執照涉及的是職業自由與一般行動自由，並非人身自由，因此大法官所採的審查標準低於對人身自由的審查；而拒絕酒測的處罰之所以能通過檢驗，關鍵在於受檢人事前已被告知法律效果，具有選擇的可能。若把告知程序抽掉，合憲的結論即未必維持，這也是該號解釋要求立法者按情節分別規定的理由所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6-s0101-005",5,"下列有關司法院解釋之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6-s0101-007",7,"下列有關憲法第 52 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之敘述，何者不是司法院解釋之見解？",{"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6-s0101-004",4,"下列有關我國地方財政之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6-s0101-008",8,"不論大學教師的研究與講學，還是大學生的學習，主要在大學的環境內進行，所以，國家有義務…",{"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6-s0101-003",3,"關於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6-s0101-009",9,"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於不信任案通過後，下列有關總統解散立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0,1789445440338]